5岁脑瘫女状告医院证据不足被驳回
2005-12-09 15:08:25
中国法院网讯 (米铁男)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5岁女童状告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因原告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2月21日,原告小丽的母亲因患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到被告医院治疗,2月24日小丽在该院出生。自2003年起,小丽的父母带小丽开始到其他医院就医,分别在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北京首都儿科研究所专家门诊部就诊,并经儿童医院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迟滞、脑瘫”。
小丽父母认为,原接产医院违反法律及医疗技术规范,没有认真观察产程,没有及时正确处理胎儿宫内窘迫,没有经患者同意擅自使用产钳,造成小丽脑瘫,故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942.19元。
医院认为,自己已经按照诊疗常规给予积极的诊治,不同意小丽父母的要求。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母到被告处生产,接受被告提供的从开始分娩到娩出婴儿一系列的医疗服务,与被告已形成医患合同关系。鉴定结论虽然认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部分缺陷,但难以确认该缺陷与原告所患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的理由不符合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2000年2月21日,原告小丽的母亲因患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到被告医院治疗,2月24日小丽在该院出生。自2003年起,小丽的父母带小丽开始到其他医院就医,分别在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北京首都儿科研究所专家门诊部就诊,并经儿童医院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迟滞、脑瘫”。
小丽父母认为,原接产医院违反法律及医疗技术规范,没有认真观察产程,没有及时正确处理胎儿宫内窘迫,没有经患者同意擅自使用产钳,造成小丽脑瘫,故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942.19元。
医院认为,自己已经按照诊疗常规给予积极的诊治,不同意小丽父母的要求。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母到被告处生产,接受被告提供的从开始分娩到娩出婴儿一系列的医疗服务,与被告已形成医患合同关系。鉴定结论虽然认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部分缺陷,但难以确认该缺陷与原告所患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的理由不符合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