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拒不裁决 楚州建设局一事两年两度败诉
2005-11-21 09:00:15
     中国法院网讯 (国庭)  11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淮安市楚州区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淮安大厦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拆迁户金寿禄的房屋重新作出拆迁补偿裁决。此前,该院曾于2003年11月25日以被告建设局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其补偿裁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淮安市楚州区建设局(下文简称建设局)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金寿禄户房屋拆迁补偿裁决”:由淮安供销大厦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供销大厦)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周转用房;限金寿禄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清房屋内的财物,将房屋交付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由其自行拆除。房屋交付时即付清房屋补偿款243130.15元。但供销大厦认为该补偿标准偏高,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补偿裁决。

  楚州法院认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第三人金寿禄要求实行产权调换,但建设局的裁决对第三人金寿禄没有实行产权调换,而采取了货币补偿方式,剥夺了第三人金寿禄可以选择补偿的方式的权利,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且适用法规错误,故判决撤销裁决。

  判决生效后,建设局没有重新作出拆迁补偿裁决;2004年5月16日再次向建设局提出申请,但建设局仍未作出拆迁补偿裁决。原告遂于今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建设局作出补偿裁决。庭审中,建设局口头辩称,因为原告改制,所以未裁决,现准备裁决。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局负有作为义务,但在供销大厦提出申请后仍没有履行法定的裁决职能,行为违法。法院遂作出了责令被告限期作为,并承但全部诉讼费用的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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