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工厂产噪音 失眠邻居获赔偿
2005-11-07 13:57:00
中国法院网讯 (齐光辉 连晓琳) 因不堪忍受邻居的“家庭工厂”产生的噪音污染,张女士将邻居告上了法庭。日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黄某不得在每天晚上7点至次日早上8点运行其机床、机械设备,并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2004年,禹州市范坡乡某村村民黄某在其宅院开办一机械厂,生产沙泵配件。该机械厂使用的车床和沙轮机夜间进行生产时,产生的金属切割声、摩擦声、碰击声使邻居张女士产生失眠等不良反应。为此,张女士多次要求黄某晚上不要生产作业,但黄某置之不理。张女士向有关部门反映后,黄某仍不听劝说,继续在夜间进行生产。一怒之下,张女士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停止侵害,晚上7点到早上8点,机床、机械设备不得运行,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所办机械厂在加工生产时,使用车床、沙轮机,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噪声;黄某将其办厂选址在居民住宅区内,就应当考虑且顾及周围居民生活的安宁、稳定。被告黄某所办机械厂与原告张女士住宅毗邻,其夜间机器生产所产生的噪声较大,对张女士的休息造成侵扰,原告张女士主张停止侵害,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黄某不听张女士的劝阻及有关部门的调停,仍然继续生产,其行为已对张女士的精神造成损害,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黄某不得在每天晚上7点至次日早上8点将其所办机械厂机床、机械设备运行,并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2004年,禹州市范坡乡某村村民黄某在其宅院开办一机械厂,生产沙泵配件。该机械厂使用的车床和沙轮机夜间进行生产时,产生的金属切割声、摩擦声、碰击声使邻居张女士产生失眠等不良反应。为此,张女士多次要求黄某晚上不要生产作业,但黄某置之不理。张女士向有关部门反映后,黄某仍不听劝说,继续在夜间进行生产。一怒之下,张女士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停止侵害,晚上7点到早上8点,机床、机械设备不得运行,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所办机械厂在加工生产时,使用车床、沙轮机,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噪声;黄某将其办厂选址在居民住宅区内,就应当考虑且顾及周围居民生活的安宁、稳定。被告黄某所办机械厂与原告张女士住宅毗邻,其夜间机器生产所产生的噪声较大,对张女士的休息造成侵扰,原告张女士主张停止侵害,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黄某不听张女士的劝阻及有关部门的调停,仍然继续生产,其行为已对张女士的精神造成损害,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黄某不得在每天晚上7点至次日早上8点将其所办机械厂机床、机械设备运行,并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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