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尸体未存骨灰 "好心人"赔偿万元
2005-10-21 11:28:03
中国法院网讯 (周方 孙海军) 10月17日,新疆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火化他人尸体时未保存骨灰引发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判决马老先生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差旅费2692元。
张菊带着儿子亮亮于1995年随丈夫来新疆兵团一国营农场打工,因与丈夫发生纠纷,张菊带儿子亮亮离家外出。
2003年4月,张菊在新疆玛纳斯县打工时,认识了马老先生的儿子马刚,张菊便与马刚一起共同生活,马刚时常带张菊及亮亮回马老先生家中居住。2005年8月3日凌晨,张菊及其子亮亮在马老先生家中被人杀害(案件正在侦察中)。当日中午,马老先生在公安机关处理完现场后,未征得张菊的母亲刘女士的同意,便请单位领导帮忙将张菊和亮亮的尸体火化。单位领导先期抵达殡仪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马老先生乘坐灵车随后赶到,将尸体火化。当时,在场人建议马老先生保存骨灰,马老先生明确表示不要骨灰后返回了单位。
2005年9月1日,刘女士得知此消息后,与其子从甘肃来到新疆处理此事,双方就马老先生火化尸体时未保存骨灰的事发生争执。刘女士便一纸诉状将马老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差旅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老先生在刘女士之女发生不幸事情后,能够积极处理后事应予以提倡,但马老先生对刘女士亲属的骨灰处理欠妥,导致刘女士对其亲属的哀思无法弥补,同时在精神上也给刘女士造成了一定伤害。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马老先生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差旅费2692元。
法院宣判后,刘女士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张菊带着儿子亮亮于1995年随丈夫来新疆兵团一国营农场打工,因与丈夫发生纠纷,张菊带儿子亮亮离家外出。
2003年4月,张菊在新疆玛纳斯县打工时,认识了马老先生的儿子马刚,张菊便与马刚一起共同生活,马刚时常带张菊及亮亮回马老先生家中居住。2005年8月3日凌晨,张菊及其子亮亮在马老先生家中被人杀害(案件正在侦察中)。当日中午,马老先生在公安机关处理完现场后,未征得张菊的母亲刘女士的同意,便请单位领导帮忙将张菊和亮亮的尸体火化。单位领导先期抵达殡仪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马老先生乘坐灵车随后赶到,将尸体火化。当时,在场人建议马老先生保存骨灰,马老先生明确表示不要骨灰后返回了单位。
2005年9月1日,刘女士得知此消息后,与其子从甘肃来到新疆处理此事,双方就马老先生火化尸体时未保存骨灰的事发生争执。刘女士便一纸诉状将马老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差旅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老先生在刘女士之女发生不幸事情后,能够积极处理后事应予以提倡,但马老先生对刘女士亲属的骨灰处理欠妥,导致刘女士对其亲属的哀思无法弥补,同时在精神上也给刘女士造成了一定伤害。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马老先生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差旅费2692元。
法院宣判后,刘女士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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