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制度的建立及沿革
2005-09-12 10:16: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 川
  司法警察,指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警察。其设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1995年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序列。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并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而产生的,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成员,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旧中国,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机关中的警长和警员外,还包括宪兵,铁路、森林、渔业、矿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的警长、警员,海关、盐场的巡缉员警等,他们作为司法警察,受检察官和推事(1948年9月后称作审判员)的命令执行职务。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制建设的奠基阶段,各个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的审判机关,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地方设立省、县、区裁判部。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设立高等法院,1948年统一称人民法院,这一时期,各审判机关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设专职司法警察,但是事实上存在司法警察这一职务,审判机关通过调用赤卫队、警卫员、民警来执行司法警察职责。建国后,中央将执行不同任务的警察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首次对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作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1954年9月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取消了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规定,在此期间,由于不设司法警察,给审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各级法院仍根据实际需要,数量不同地配备了司法警察。1956年,公安部等四部委重又将司法警察地位予以明确。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一直没有进行编队管理,一般都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以徐州地区为例:

  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国民党政府江苏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在铜山设立,虽未设法警机构,但是内有专设法警若干人。汪伪时期,审检合一,也有专设法警,隶属于法院检察处。建国初期法院看守所也有法警,其下辖的法警机构称法警班,不是正式机构,除担负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职能外,还有狱警的工作内容。此后,法警职能逐渐明确,一直沿袭到1983年体制改革,其间一直归法院办公室或行政科管理。1983年至1995年法警一直没设正式机构。

  1995年3月根据上级法院要求,法院系统对法警进行编队管理,中级法院单独成立法警大队,从司法行政处中分立,作为职能部门之一,规定了具体的职能。此后,随着法警工作的开展,法警职能作用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凸显,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法警队伍建设,规定法警人数应达到法院干警总数12%,从人数上对法警队伍建设提出具体要求。1998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机构改革意见,中级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成立法警支队作为直属机构。

  2001年机构改革中,法警支队作为法院唯一的直属行政机构设立,规定了具体职能,即管理和协调全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内容;依据死刑命令执行死刑;负责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庭审押解,依法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任务,负责值庭和审判区、办公区安全警卫工作;协助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送达诉讼文书、查封、扣押、执行工作。

  司法警察职务的设立由来已久,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其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审判工作、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等方面作用愈来愈重要和明显,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法警机构的设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越来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始迈上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轨道。
责任编辑:唐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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