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警察教练员队伍建设的思考
2019-05-31 14:39: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兆扬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不断推进。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但一些短板依然制约着司法警察队伍的长足进步,其中,教练员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较为突出。
在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工作中,一支高质量的教练员队伍绝对不可或缺:首先,随着招警规模与速度均呈上升趋势,在警力得到快速补充的同时,相应教练员的匹配却明显不足;基于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警队数量与人员都很庞大的现状下,要真正确保警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教练员队伍的人数亟待增加。其次,与经费保障及硬件设施不同的是,高水平教练员的选拔与任用需要一个系统化和长期化的过程,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得到大量补充,因此必须及早加大重视和投入力度,尽快摸索出现实可行且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管理模式,为教练员队伍建设夯实基础。最后,由于教练员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相应的制度规范还未完善,很多相关事项尚未明确,如何构建一套高效务实的管理制度,保障教练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让教练员团队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发挥出最大价值,是一个各级法院都应当认真思考和调研的命题。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工作经历和个人的理解与认识,浅谈部分看法。
一、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规范。目前,对于司法警察教练员的选拔,考评,培养,管理等相关规章尚未完善。存在各地各自为政,相关标准没有统一的问题。基于教练员队伍建设的长远考虑,应当对涉及教练员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如教练员的年龄和资质要求,相关专业技能水平考核,警务教学能力测试,选拔晋升及淘汰机制,相应奖惩措施等等,一方面明确相应规范,让教练员队伍的管理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建立起有别于普通司法警察的管理机制,在职称职级、岗位津贴、考察评比等领域依据教练员的职业特性进行设置,充分保障教练员队伍的职级待遇与上升空间。
二、拓宽人才渠道,激发创业热情。基于司法警务工作的特殊性,司法警察队伍高效履职所需要的能力非常广泛。不同地区,不同环境,不同岗位的司法警察所需的技能差异很大,警务专业水平仅仅是其中之一。诸如心理学知识,快速急救知识,专业设备应用能力等技能司法警察队伍同样需要用到。从工作状况和现实需要出发,应当拓宽教练员队伍的招录和选拔渠道,鼓励社会专业人才投身司法警察教练员队伍。在警务专业教官和司法警察队伍自身之外,吸收符合相应要求和条件的人员加入教练员队伍,在严格进行考试与考察的前提下,吸纳警务教学所需的专业人才,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正面舆论,让社会公众详细了解司法警察教练员的作用与价值。感召更多的具备高水平专业技能的有志之士投身警营,激发教练员队伍的干事创业热情。
三、注重实际效能,倾斜基层一线。毫无疑问,教练员队伍是为司法警察队伍的教育训练服务的,教练员的专业能力,教学水平,教学成果都应当最大限度的为此项工作发挥价值。因此在教练员的选拔,晋升,考评中,应当以教学成绩和工作业绩为第一指标,将教练员为教育训练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为摆在首位。通过普及信息化应用,制作教学课件,加大推广力度等手段,让教练员的专业水平不断转化为优质的教育训练资源。让广大教练员的能力与经验毫无保留的展现在教育训练工作当中。对成绩卓著,表现突出的教练员及时进行奖励与表彰,调动教练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加大教练员队伍对基层一线的支持力度,通过为基层警队按一定比例配置教练员,邀请教练员授课指导,教学资源与成果优先保障基层等方式,使教练员队伍的实际效能向基层一线倾斜,支援基层警队建设。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在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工作中,一支高质量的教练员队伍绝对不可或缺:首先,随着招警规模与速度均呈上升趋势,在警力得到快速补充的同时,相应教练员的匹配却明显不足;基于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警队数量与人员都很庞大的现状下,要真正确保警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教练员队伍的人数亟待增加。其次,与经费保障及硬件设施不同的是,高水平教练员的选拔与任用需要一个系统化和长期化的过程,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得到大量补充,因此必须及早加大重视和投入力度,尽快摸索出现实可行且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管理模式,为教练员队伍建设夯实基础。最后,由于教练员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相应的制度规范还未完善,很多相关事项尚未明确,如何构建一套高效务实的管理制度,保障教练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让教练员团队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发挥出最大价值,是一个各级法院都应当认真思考和调研的命题。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工作经历和个人的理解与认识,浅谈部分看法。
一、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规范。目前,对于司法警察教练员的选拔,考评,培养,管理等相关规章尚未完善。存在各地各自为政,相关标准没有统一的问题。基于教练员队伍建设的长远考虑,应当对涉及教练员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如教练员的年龄和资质要求,相关专业技能水平考核,警务教学能力测试,选拔晋升及淘汰机制,相应奖惩措施等等,一方面明确相应规范,让教练员队伍的管理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建立起有别于普通司法警察的管理机制,在职称职级、岗位津贴、考察评比等领域依据教练员的职业特性进行设置,充分保障教练员队伍的职级待遇与上升空间。
二、拓宽人才渠道,激发创业热情。基于司法警务工作的特殊性,司法警察队伍高效履职所需要的能力非常广泛。不同地区,不同环境,不同岗位的司法警察所需的技能差异很大,警务专业水平仅仅是其中之一。诸如心理学知识,快速急救知识,专业设备应用能力等技能司法警察队伍同样需要用到。从工作状况和现实需要出发,应当拓宽教练员队伍的招录和选拔渠道,鼓励社会专业人才投身司法警察教练员队伍。在警务专业教官和司法警察队伍自身之外,吸收符合相应要求和条件的人员加入教练员队伍,在严格进行考试与考察的前提下,吸纳警务教学所需的专业人才,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正面舆论,让社会公众详细了解司法警察教练员的作用与价值。感召更多的具备高水平专业技能的有志之士投身警营,激发教练员队伍的干事创业热情。
三、注重实际效能,倾斜基层一线。毫无疑问,教练员队伍是为司法警察队伍的教育训练服务的,教练员的专业能力,教学水平,教学成果都应当最大限度的为此项工作发挥价值。因此在教练员的选拔,晋升,考评中,应当以教学成绩和工作业绩为第一指标,将教练员为教育训练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为摆在首位。通过普及信息化应用,制作教学课件,加大推广力度等手段,让教练员的专业水平不断转化为优质的教育训练资源。让广大教练员的能力与经验毫无保留的展现在教育训练工作当中。对成绩卓著,表现突出的教练员及时进行奖励与表彰,调动教练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加大教练员队伍对基层一线的支持力度,通过为基层警队按一定比例配置教练员,邀请教练员授课指导,教学资源与成果优先保障基层等方式,使教练员队伍的实际效能向基层一线倾斜,支援基层警队建设。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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