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久无回音 浙玉环建设局被诉不作为
2005-08-31 09:33:27
中国法院网讯(陈绍青) 当前因房屋质量引发的业主与房产商之间的纠纷案件早已是司空见惯,而建设主管部门因对质量问题投诉久拖不予答复而被业主告上法庭的却鲜有所闻。28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两件小区业主诉建设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案件。
原告郭某、潘某均系浙江省玉环县三合潭花园小区业主。
原告郭某诉称,其于2002年向玉环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卖了位于三合潭花园小区8号楼(2003年5月1日交房)的商品房一套。后在装修过程中发现阁楼及主楼室内立柱多处存在水平通周裂缝及墙体开裂漏水等诸多质量问题。经房产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现场查看,认为系承重砖墙与混凝土构造柱收缩量不同造成的,并不影响结构安全性。原告则认为此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于2003年10月开始向被告玉环县建设局进行房屋质量投诉,并要求对8号楼工程质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事后也多次催促要求尽快予以答复,但被告至今未予任何答复,也未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具体行为。
原告潘某诉称,其于2002年向玉环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三合潭花园小区9号楼的商品房一套。2004年11月发现房屋室内7根立柱存在15处通周裂缝的严重质量问题。之后,其要求新世纪房产公司书面说明理由,并制订维修方案予以解决,但新世纪公司经原告多次催促不予理会,并不履行维修义务。2004年12月21日,其向玉环县建设局投诉,但被告至今也未予任何答复。
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玉环县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当地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投诉予以答复并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被告的行为显属行政不作为。
原告郭某、潘某均系浙江省玉环县三合潭花园小区业主。
原告郭某诉称,其于2002年向玉环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卖了位于三合潭花园小区8号楼(2003年5月1日交房)的商品房一套。后在装修过程中发现阁楼及主楼室内立柱多处存在水平通周裂缝及墙体开裂漏水等诸多质量问题。经房产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现场查看,认为系承重砖墙与混凝土构造柱收缩量不同造成的,并不影响结构安全性。原告则认为此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于2003年10月开始向被告玉环县建设局进行房屋质量投诉,并要求对8号楼工程质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事后也多次催促要求尽快予以答复,但被告至今未予任何答复,也未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具体行为。
原告潘某诉称,其于2002年向玉环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三合潭花园小区9号楼的商品房一套。2004年11月发现房屋室内7根立柱存在15处通周裂缝的严重质量问题。之后,其要求新世纪房产公司书面说明理由,并制订维修方案予以解决,但新世纪公司经原告多次催促不予理会,并不履行维修义务。2004年12月21日,其向玉环县建设局投诉,但被告至今也未予任何答复。
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玉环县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当地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投诉予以答复并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被告的行为显属行政不作为。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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