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伙房政府不拨款 学校被判自己埋单
2005-08-25 10:29:33
     中国法院网讯 (杨红 王群)  8月24日,河南内乡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初中建校而引发的欠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内乡县余关初级中学偿还原告王学敏欠款25476元,驳回原告要求内乡县余关乡政府、余关乡教办室还款的诉讼请求。

  1999年8月,余关初中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经其主管单位余关乡政府和教办室批准,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学生伙房的合同。原告依约将伙房建好并交付余关初中使用,余关初中先后通过教办室将乡政府拨付的6万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还欠下25476元未付。2004年4月16日原告再次找到乡教办室催要工程款时,教办室给其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让原告找乡长签字后,直接到乡财政所支取。但因乡领导更换、乡财政困难等原因,乡长未予签字。故原告诉至法院。

  内乡法院认为,余关初中拖欠原告工程款25476元事实清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余关初中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余关乡政府、教办室作为主管单位,虽然余关初中进行建设活动由其审批,费用也由其负责拨付,但二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建筑合同,与原告没有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余关初中依法可以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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