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为失实报道赔礼赔钱
2005-08-16 16:12:58
     中国法院网讯 (胡浩立 米铁男)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朱然起诉《京华时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朱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朱然精神损失费1000元。

  朱然系石景山区古城中心小学体育老师,其弟朱恒受隋宏远之托,帮助其子隋亮办理到石景山古城中心小学上学的转学手续。朱恒要求朱然帮助联系转学事宜,并先后两次共向隋宏远索要2000元办事费。后隋亮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被该学校录取。隋宏远遂给京华时报社打热线电话。当日下午,该报社记者来到石景山古城中心小学进行采访。今年3月15日,在京华时报A15版刊登了题为《参加新学校测试后被要求到原学校开转学证明学生转校不成失去学籍》的报道。该报道记载:隋宏远托人找古城中心小学教师朱然办理儿子的转学事宜,朱老师收取隋宏远的2000元钱后,安排其子参加学校测试,并于当天让隋宏远把儿子的学籍转出来。两周后,学校通知隋宏远,孩子不能被录取。开学至今,没有学籍的孩子一直休学在家。报道中还直接引用了朱然表示退钱的原话。对此,朱然认为报道失实,起诉要求该报社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石景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京华时报记者的报道会使读者产生“朱然从隋宏远处获得2000元钱”的感觉,引导公众形成“某教师利用工作之便收取财物”的认识。对此事该报社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该报道是对事件基本事实的错误引导,这种报道足以导致公众对一名教师职业操守做出负面社会评判,对原告工作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京华时报作为新闻单位对所发文章真实性未尽完全审查核实的义务,导致包含失实文章的报纸在一定范围内发行传阅,已构成对朱然名誉权的侵犯,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