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与13岁女孩开房被控强奸获刑
2005-08-10 15:45:05
中国法院网讯 (郑智钦) 8月5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月5日晚,17岁的男孩游某将未满14周岁的幼女李某带到上杭县城区"天湖"旅社单人房,二人发生性关系。此外,2月4日和2月23日,游某伙同他人窜入上杭县临城镇城南村曾某、付某家,盗走一辆富威125型摩托车和五扇铝合金玻璃窗10平方米。经鉴定,富威摩托车价值2508元,铝合金玻璃窗价值800元。另查明,游某还曾于200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游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3月5日晚,17岁的男孩游某将未满14周岁的幼女李某带到上杭县城区"天湖"旅社单人房,二人发生性关系。此外,2月4日和2月23日,游某伙同他人窜入上杭县临城镇城南村曾某、付某家,盗走一辆富威125型摩托车和五扇铝合金玻璃窗10平方米。经鉴定,富威摩托车价值2508元,铝合金玻璃窗价值800元。另查明,游某还曾于200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游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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