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市烟草分公司财务科长贪污受贿720万被判死缓
2005-08-09 13:37:27
被告人林建洪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修晓贞 吴春迎) 8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财务科长林建洪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林建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0年间,林建洪身为国有公司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三次侵吞公款人民币718.39万余元,从中分得人民币317.74万余元。林建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000元、澳大利亚币1万元,共折合人民币52613元。同时,林建洪还收受两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洪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但林建洪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贪污罪行,同时,考虑到林建洪伙同他人贪污150余万元用于在厦门购买住房,案发前已将该住房过户到三明烟草分公司名下,且在审判阶段,其亲友能积极为其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据此,三明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0年间,林建洪身为国有公司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三次侵吞公款人民币718.39万余元,从中分得人民币317.74万余元。林建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000元、澳大利亚币1万元,共折合人民币52613元。同时,林建洪还收受两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洪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但林建洪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贪污罪行,同时,考虑到林建洪伙同他人贪污150余万元用于在厦门购买住房,案发前已将该住房过户到三明烟草分公司名下,且在审判阶段,其亲友能积极为其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据此,三明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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