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汉帮人出头索要50万"感情损失费"被判刑
2005-08-09 09:32:25
中国法院网讯 (阮锦平 彭炳均) 近日,年过40的壮汉陈某因帮人勒索50万元“感情损失费”,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区某本有着一个和睦的家庭,还开了一家公司,2003年5月,他遇上了20年前的初恋情人谭某(另案处理),二人旧情复燃,谭某也因此与现任的丈夫离婚。区某为谭某购置了一间三十多万的房子,每个月给谭某两千元的“家用”。2004年3月左右,区某忽然向谭某提出分手,谭某心有不甘,便向区某提出索要60万元的“分手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20万元“成交”。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谭某又以各种理由提出了金钱要求,但遭到区某的拒绝。
没能得逞的谭某找到了陈某,陈某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表示同意帮谭某向区某索回“感情损失费”。在谭某的串通下,2005年2月至3月间,陈某频繁地给区某打电话,要求区某赔偿谭某感情损失费50万元,并以区某及区某家人的人身安全作要挟。大年初八那天,区某的车窗玻璃被打破后,陈某打电话给区某说:“你收到了‘新年礼物’没有?”。接二连三遭到恐吓的区某,决定报警。当陈某和谭某从区某手里接过50万元钱,准备前往银行存款时,一副冰冷的手铐戴在了他们的手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实施威胁方法勒索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区某本有着一个和睦的家庭,还开了一家公司,2003年5月,他遇上了20年前的初恋情人谭某(另案处理),二人旧情复燃,谭某也因此与现任的丈夫离婚。区某为谭某购置了一间三十多万的房子,每个月给谭某两千元的“家用”。2004年3月左右,区某忽然向谭某提出分手,谭某心有不甘,便向区某提出索要60万元的“分手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20万元“成交”。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谭某又以各种理由提出了金钱要求,但遭到区某的拒绝。
没能得逞的谭某找到了陈某,陈某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表示同意帮谭某向区某索回“感情损失费”。在谭某的串通下,2005年2月至3月间,陈某频繁地给区某打电话,要求区某赔偿谭某感情损失费50万元,并以区某及区某家人的人身安全作要挟。大年初八那天,区某的车窗玻璃被打破后,陈某打电话给区某说:“你收到了‘新年礼物’没有?”。接二连三遭到恐吓的区某,决定报警。当陈某和谭某从区某手里接过50万元钱,准备前往银行存款时,一副冰冷的手铐戴在了他们的手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实施威胁方法勒索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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