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变成鲍翅馆 业主状告俱乐部败诉
2005-08-04 16:01:43
中国法院网讯 (严剑漪) 因为会所被改成高档餐馆以求转亏为盈,心有不满的业主们将俱乐部、俱乐部股东及房产开发商一古脑儿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对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怡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悉,原告已提起上诉。
位于松林路上的海怡花园曾是上海高档别墅住宅区,为了彰显小区的高档品位,开发商上海浦东金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在小区内建了两个为业主服务的住户会所。会所分室内、室外两部分,室外为网球场、游泳池等,室内则包含了健身房、美容美发、桑拿、咖啡厅等多种时尚设施。
“当初海怡花园销售的时候,会所已经建成,冲着会所的高水准,我们才决定购买它。”法庭上业主委员会代理人这样陈述,并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售楼书和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附件。在这两份材料上,金鑫公司将会所服务内容明确写入其中:“设有已经建成的住户会所,设施包括健身室、卡拉OK、舞厅、桌球室、宴会厅、中西餐厅、游泳池、网球场、电子游戏房、桑拿、美容室、会议室及儿童游戏室等等。”
从2000年至2003年,小区业主在会所的消费日趋减少,会所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甚至处于破产边缘,会所所有权人上海海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怡俱乐部)不得已先后关闭了会所的部分设施。2003年8、9月间,海怡俱乐部股东之一、负责经营会所的上海日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荣公司)两次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会所的装修改造事宜,但都没有结果。9月30日,日荣公司开始对会所进行装修改造,会所室内的二、三层被改造成对外营业的“鼎珍鲍翅”馆,会所仍保留桑拿房、棋牌室、游泳池、网球场等设施。但此举遭到业主的“冷眼”,会所设施处于尴尬的“闲置”状态。
“会所没有履行应该提供的配套服务,而且还擅自改建餐馆,这完全和我们业主的需求相背离。”原告业主委员会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并请求法院判令金鑫公司、日荣公司、海怡俱乐部等三被告对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负责,恢复会所的功能、设施、布局和服务,或移交业委会管理。
被告海怡俱乐部辩称,会所具有自主经营权,虽然销售合同中确实约定了会所的服务内容,但由于业主们常年不光顾,会所经营惨淡,一直处于负债状态。为了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他们才开了鲍翅馆,并且保留了原来部分的服务设施。至于舞厅、卡拉OK和游戏厅的关闭,那是因为无法取得许可证,所以关闭。
被告金鑫公司和日荣公司则认为,自己不符合本案的被告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鑫公司和日荣公司并非会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故其不符合被告的主体身份,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而作为会所所有权人的海怡俱乐部擅自对会所进行装修改造,其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同时应该看到,海怡俱乐部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与小区业主应该是一种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非纯粹的义务服务关系,原告采取抵制消费的态度,却一味地强调恢复会所原有全部功能,对海怡俱乐部来说有失公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法院也同时指出,对尚有的部分设施海怡俱乐部理应开放使用,对涉及营运资金问题,原告应与海怡俱乐部协商解决。
位于松林路上的海怡花园曾是上海高档别墅住宅区,为了彰显小区的高档品位,开发商上海浦东金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在小区内建了两个为业主服务的住户会所。会所分室内、室外两部分,室外为网球场、游泳池等,室内则包含了健身房、美容美发、桑拿、咖啡厅等多种时尚设施。
“当初海怡花园销售的时候,会所已经建成,冲着会所的高水准,我们才决定购买它。”法庭上业主委员会代理人这样陈述,并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售楼书和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附件。在这两份材料上,金鑫公司将会所服务内容明确写入其中:“设有已经建成的住户会所,设施包括健身室、卡拉OK、舞厅、桌球室、宴会厅、中西餐厅、游泳池、网球场、电子游戏房、桑拿、美容室、会议室及儿童游戏室等等。”
从2000年至2003年,小区业主在会所的消费日趋减少,会所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甚至处于破产边缘,会所所有权人上海海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怡俱乐部)不得已先后关闭了会所的部分设施。2003年8、9月间,海怡俱乐部股东之一、负责经营会所的上海日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荣公司)两次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会所的装修改造事宜,但都没有结果。9月30日,日荣公司开始对会所进行装修改造,会所室内的二、三层被改造成对外营业的“鼎珍鲍翅”馆,会所仍保留桑拿房、棋牌室、游泳池、网球场等设施。但此举遭到业主的“冷眼”,会所设施处于尴尬的“闲置”状态。
“会所没有履行应该提供的配套服务,而且还擅自改建餐馆,这完全和我们业主的需求相背离。”原告业主委员会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并请求法院判令金鑫公司、日荣公司、海怡俱乐部等三被告对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负责,恢复会所的功能、设施、布局和服务,或移交业委会管理。
被告海怡俱乐部辩称,会所具有自主经营权,虽然销售合同中确实约定了会所的服务内容,但由于业主们常年不光顾,会所经营惨淡,一直处于负债状态。为了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他们才开了鲍翅馆,并且保留了原来部分的服务设施。至于舞厅、卡拉OK和游戏厅的关闭,那是因为无法取得许可证,所以关闭。
被告金鑫公司和日荣公司则认为,自己不符合本案的被告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鑫公司和日荣公司并非会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故其不符合被告的主体身份,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而作为会所所有权人的海怡俱乐部擅自对会所进行装修改造,其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同时应该看到,海怡俱乐部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与小区业主应该是一种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非纯粹的义务服务关系,原告采取抵制消费的态度,却一味地强调恢复会所原有全部功能,对海怡俱乐部来说有失公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法院也同时指出,对尚有的部分设施海怡俱乐部理应开放使用,对涉及营运资金问题,原告应与海怡俱乐部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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