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49天"老中医诉北京科技报社案将开庭
2005-07-20 16:58:30
中国法院网讯 (吴玳瑛 王科) 引起国内多家媒体关注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老中医陈建民状告北京科技报社一案,历经三个多月的管辖权异议之争后,定于7月21日上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陈建民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20日至5月7日,在四川省雅安市某地十几米高、昼夜温差高达10℃以上的玻璃八卦房中,在只饮用矿泉水,不摄入其他任何营养物质的情况下,仍然每天坚持学习工作8小时以上,成功禁食49天。其间,中广网、天府热线网全程不间断现场直播,并经申请由四川省雅安市公证处全程现场监督公证,于2004年5月7日出具公证书[(2004)雅市证字第506号],证明上述“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过程符合活动的细则规定,结果真实。为了观察禁食期间健康情况的变化,雅安市人民医院定期对陈建民进行体检,抽取血液和小便进行化验和医学试验。原告的上述行为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被特聘为泸州市旅游“特别形象大使”。
2005年1月4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所属的《北京科技报》网络版上,将原告陈建民于2004年3月20日至5月7日在四川省雅安市某地“禁食49天”一事评为《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并予以公开发布。该文章登载并评价此事为“在医学上看来是十分可笑”、“明显违反了科学常识,混淆百姓理智的商业闹剧”、“没有科学意义”、“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有违公序良俗”的“带着商业目的、违背科学原理、漏洞百出的”骗局。上述报告以“科技骗局”为题,并配以“十分可笑”、“商业闹剧”、“有违公序良俗”等侮辱性不实语言和漫画,对原告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使原告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3月4日,陈建民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停止侵害,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报刊和网络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
原告陈建民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20日至5月7日,在四川省雅安市某地十几米高、昼夜温差高达10℃以上的玻璃八卦房中,在只饮用矿泉水,不摄入其他任何营养物质的情况下,仍然每天坚持学习工作8小时以上,成功禁食49天。其间,中广网、天府热线网全程不间断现场直播,并经申请由四川省雅安市公证处全程现场监督公证,于2004年5月7日出具公证书[(2004)雅市证字第506号],证明上述“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过程符合活动的细则规定,结果真实。为了观察禁食期间健康情况的变化,雅安市人民医院定期对陈建民进行体检,抽取血液和小便进行化验和医学试验。原告的上述行为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被特聘为泸州市旅游“特别形象大使”。
2005年1月4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所属的《北京科技报》网络版上,将原告陈建民于2004年3月20日至5月7日在四川省雅安市某地“禁食49天”一事评为《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并予以公开发布。该文章登载并评价此事为“在医学上看来是十分可笑”、“明显违反了科学常识,混淆百姓理智的商业闹剧”、“没有科学意义”、“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有违公序良俗”的“带着商业目的、违背科学原理、漏洞百出的”骗局。上述报告以“科技骗局”为题,并配以“十分可笑”、“商业闹剧”、“有违公序良俗”等侮辱性不实语言和漫画,对原告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使原告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3月4日,陈建民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停止侵害,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报刊和网络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