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林者逃跑时跳江溺死 林场救助不力担责25%
2005-07-14 15:19:15
     中国法院网讯 (周迎飚 吴有康 吴永发)  盗林者被护林人员发现后跳江,护林人员在下水后发现江水过深而未能继续救助,盗林者最终溺水身亡。7月1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潭头林场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李春凤亲属人民币2.4万余元。

  2004年11月份,永丰县潭头林场主伐山场常发生已砍林木被盗事件,该林场便组织护林人员在隐蔽处蹲守。11月19日上午11时许,潭头林场的四护林人员在蹲守处发现一人扛着一捆杉木棍向蹲守处走来。待此人走到蹲守地点,二个护林人员便堵住此人前头,另二个护林人员堵在后头。盗林者发现被堵后,迅即丢弃肩上的彬木棍,转身朝右侧江边逃跑,一会儿便消失在江岸的灌木丛中,待护林人员追此岸边时,只听“咚”的一声,盗林者便跳入江中。其中二位略识水性的护林人员脱下外衣下水向一沙滩游去,等游到沙滩时,护林人员发现盗林者在水中一沉一浮,随即不见踪影。四护林人员便急叫岸边干农活的群众下水救人,但因水深而无人下水救助。后大家发现岸边有一小船,但又因船被铁链锁住及无船篙无法用船救人。当日下午,盗林者尸体被发现,经当地群众指认系邻县村民李春凤。次日,经吉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李春凤系生前溺水死亡”。因赔偿难以达成协议,死者家属便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潭头林场赔偿人民币10.4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春凤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生前溺水死亡,李春凤擅自到被告所有的主伐山场偷盗木材回家,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所有权,且李春凤被四护林人员发现后,不应采取跳江逃跑的方法。李春凤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跳江逃跑有生命危险的后果,因而李春凤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潭头林场四护林人员发现李春凤在江中一沉一浮后,只是采取叫人救助的方法,却惧怕水深不去救助,存在救助不力,因而被告潭头林场对李春凤的溺水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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