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成为"摇钱树" 3中学生举刀一决
2人被判刑1人免予处分
2005-07-01 13:46:09
     中国法院网讯 (余作才 何建华)  刘登没有钱花便向在校学习的中学生索要,最终被无法忍受这无休止索财行为的学生杀死。6月30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中学生韦某、佘某有期徒刑13年、6年,中学生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韦某、佘某、刘某的监护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韦某、佘某、刘某都是广西兴安县二中的在校学生。刘登过去曾多次向韦某索要过钱财。2004年10月,刘登又向韦某索要钱财。2004年10月31日晚,韦某与佘某、刘某相约当晚找刘登商谈有关钱的事。次日凌晨,韦某、佘某、刘某在兴安县兴安镇聚集后,韦某提出“如果打起来,你们就帮忙”,佘某、刘某同意。随后,韦某、佘某携带水果刀与刘某到“新世纪网吧”寻找刘登。次日凌晨2时许,当佘某、刘某到该网吧内寻找刘登时,刘登从网吧下楼,佘某、刘某跟随刘登下楼。韦某见刘登下楼后即同刘登谈钱的事,并表示自己没那么多钱,问刘登能不能缓些给,刘登不同意。刘登扯韦某上网吧让韦某同上面的人讲清楚,韦某非常害怕,不敢上去,便用水果刀朝刘登的腹部捅了两刀。刘登倒地后,韦某又用水果刀朝刘登的胸部、腰部、额部、颈部等部位连捅10余刀,致刘登当场死亡。佘某、刘某听到喊声后过去踢了刘登几脚。佘某还用水果刀朝刘登的腿部捅了一刀。尔后,三人逃离现场。当日中午,刘某的父亲得知情况后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人员将韦某、佘某、刘某抓获归案。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刘登系被他人用单刃尖利锐器猛力刺入胸腹腔,致重要脏器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刘某于2005年1月27日到兴安县城郊派出所提供兴安火电厂铁门被盗案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破获该案。破案后追缴回被盗的铁门经物价部门估价,价值1250元。现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苏某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桂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佘某、刘某目无国法,持刀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巳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父主动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支持,在对其子被告人刘某的量刑时应当考虑,酌情予以判处。由于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非法向被告人韦某索要钱财引起的,被害人对本案发生的起因负有过错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和民事判赔时将予以考虑。

  最后,桂林市中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韦某、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年;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韦某葵、佘某彪、刘某云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韦某葵、佘某彪对其二人的赔偿款总额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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