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致女婴臂伤 医院担责60%赔偿6千
2005-06-27 17:14:47
     中国法院网讯 (陈峥)  小敏(化名)在医院出生的第3天被发现左手活动受限,但直到2岁多才被确诊为分娩所致的臂丛神经损伤,后小敏将医院告上法庭。6月23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小敏的医疗费、陪护费等损失1万余元由被告靖安县某医院赔偿60%即6240.8元 ,其余40%由原告方自负。

  2000年12月16日零时,小敏之母到靖安县某医院待产。当日6时30分,小敏出生。12月18日,医院查体时发现小敏左手活动受限,会诊未有结果,建议带小敏到上级医院诊治。同年12月20日,小敏由母亲带到江西省儿童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臂丛神经麻痹(全臂型)。后经该医院治疗多次,未见好转。2003年7月,小敏由母亲带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医院诊治,诊断为左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此时,小敏之母才知其损伤为分娩所致。同年9月,小敏以靖安县某医院违约为由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赔偿。

  2003年12月,靖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靖安县某医院赔偿小敏医疗费等损失1.1万元。医院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5月,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4年6月,靖安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小敏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同年9月,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江西省医学院司法鉴定研究所对小敏的损伤做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小敏左臂丛神经损伤的发生原因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出生时体重过重(巨大儿)和肩难产是主要因素;在诊疗过程中院方存在的不足(如分娩前对胎儿体重估计错误)是次要因素,与小敏左臂丛神经损伤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参与程度小于25%。小敏之母认为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2005年1月,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为,肩难产是小敏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医院在为小敏及其母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等4方面),与小敏臂丛神经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肩难产是小敏左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医院对小敏之母产前检查有过错,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对小敏之母在第二产程使用催生素无适应症,对小敏生后医疗诊治存在过错,与小敏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小敏之母未向医院提供产前常规检查资料,是肩难产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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