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官3天“啃”下太原“骨头案”
2005-06-17 15:28: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瑞东 徐斌
  • 被执行人将3万元案款交给法官。
  • 周局长(左三)对阻碍执行的该厂职工进行说服。
  • 法官扣押被执行车辆。
  • 法官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
 

    赴山西运城执结案款115万后,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又赶赴太原,进行第二站的执行工作。经过3天的不间断执行,执行法官在太原扣押车辆3辆,执结案款35000元。其间,先是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后是几名职工多次冲入执行现场阻碍执行,这也集中反映了目前的执行环境不甚理想,企业运作极不规范。

拖欠货款  面临强制

    据了解,1999年8月17日,青岛铸造机械集团铸造机械成套公司与太原变压器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约定:太原变压器厂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购买成套公司制造的变压器油箱喷丸器一台,对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期为一年。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太原变压器厂须付款15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合格后付款30万元,余款5万元用于三包期满后一次付清。后成套公司将设备交付并于2001年12月17日通过验收合格,太原变压器厂则先后向成套公司支付货款22万元,余款28万元未支付。2001年4月13日,青岛铸造机械集团铸造机械成套公司将名称变更为青岛隆泰金属材料表面处理设备公司。之后,太原变压器厂因迟迟未付28万元货款而惹官司上身。

    2004年3月20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太原变压器厂向原告青岛隆泰金属材料表面处理设备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8万元,并向其支付利息损失。2004年底,见被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青岛隆泰公司又来到法院对此案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官听说被执行人太原变压器厂在2004年上半年就处于停产状态,故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太原执行  兵分三路

    2005年6月14日早晨7时30分,在太原简单就餐之后,该院执行法官、法警一行15人兵分三路,分别赶赴太原市车管所、工商局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及存款等情况。8时40分,法官杨晓等人在车管部门查询后发现,自称企业经营困难的太原变压器厂竟拥有16辆车!其中,一辆是依维柯,一辆是桑塔纳,一辆是解放皮卡,剩余均为工程运输车。9时许,法官张国良等人在工商部门查询后发现,法定代表人李元明不仅是太原变压器厂的厂长,还是太原锅炉厂和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谓身兼数职。此外,太原变压器厂与太原锅炉厂的财务部门均在太原变压器厂内。11时许,执行一庭副庭长孙显等人在偌大的太原市跑了8家银行,查询了太原变压器厂所开立的21个银行账户后发现,其账户基本上属于空户状态,最终扣划了其账户上仅有的5000元。

遭到围攻 艰难执结

    当天下午,该院执行局局长周洪岩率大队人马赶至位于太原市和平南路义井北街2号的太原变压器厂。法官随后发现,车间有职工在上班,该厂尚处在运转状态,而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企业一片萧条。在厂长办公室,副厂长兼办公室主任的李俊德接待了法官,从他脸上的表情可以看出,其对法官的到来连不冷不热都算不上,简直就是拒人于千里之外。一开始,李俊德称,他没有见到判决书。后又称,厂长李元明是太原市人大代表,现在外地出差,等他回来以后再说吧!见李俊德意欲推托,副庭长孙显当即向他送达了查封车辆裁定。此时,李俊德突然热情起来,又是倒水,又是递烟,均被法官婉拒。

    6月15日上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最终达成如下和解:(1)将太原变压器厂的依维柯、桑塔纳、解放皮卡等3辆车变更为青岛隆泰金属材料表面处理设备公司所有;(2)太原变压器厂再履行案款人民币3万元给付青岛隆泰金属材料表面处理设备公司。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上述3辆车进行扣押时,却遭到了该厂几名不明事实真相的职工围攻,副厂长李俊德在现场却不上前制止。周局长见状,连忙对阻碍执行工作的职工进行耐心说服。

    6月16日下午,随着3万元案款的交齐及车辆的变更,至此本案艰难执结。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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