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6贼盗割通讯电缆56起被判刑
2人被判无期徒刑
2005-06-16 11:36:31
     中国法院网讯 (子午)  6月13日,内蒙古赤峰中级人民法院对结伙共同盗割通讯电缆56起的6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力、任建民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赵顺、赵军、房庆新14年和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刘文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对上述6被告人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赵力、任建民、赵顺、赵军、房庆新和刘文银自2002年秋季至2004年8月26日间,先后结伙在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宁城县和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镇、喀左县等地,盗割正在使用或者准备更新的通讯线路上的不同型号的通讯电缆作案共56起,其中未遂3起。被告人赵力伙同他人共同盗割通讯电缆作案53起,其中3起未遂,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2万余元。被告人任建民伙同他人共同盗割通讯电缆作案45起,其中3起未遂,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0万余元。被告人赵顺伙同他人共同盗割通讯电缆作案15起,其中3起未遂,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8.4万余元。被告人赵军伙同他人共同盗割通讯电缆作案25起,其中3起未遂,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房庆新伙同他人共同盗割通讯电缆作案6起,其中3起未遂,盗窃数额为人民币9.1万余元。被告人刘文银伙同他人共同盗割通讯电缆作案3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力等六人盗割正在使用或者准备更新的通讯电缆,并非法占为己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属于想象竞合的犯罪,对被告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其主要作用。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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