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土地权材料遭拒 购房者诉国土局被驳
2005-06-13 09:09:42
     中国法院网讯 (杨鹏英)  因购买产权式酒店公寓的房屋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购房人张女士委托律师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权属档案,遭到拒绝,张女士便以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国土局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9月,张女士与开发商订立了购买酒店式公寓的房屋预售契约。2002年底某假日酒店竣工。2003年4月,张女士取得了此假日酒店其中一套公寓房的产权证。后张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履行承诺的每年支付年终酒店分红利润,于2004年9月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市国土局为其颁发的产权证。延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在张女士与开发商发生产权纠纷过程中,张女士认为售房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为调取有关证据,张女士委托律师于2004年12月23日到被告市国土局要求查询售房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权属档案情况。市国土局认为,张女士只是假日酒店其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权利人,便口头答复律师无权查阅此档案。

  原告认为,其在取得假日酒店的房屋所有权后,即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利人,自己有权查询了解有关土地权材料。被告拒绝了其查询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允许原告查询上述权属档案。

  市国土局辩称,张女士作为假日酒店其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与其房屋所有权相对应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的出让合同属于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不属于地上某套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属来源文件。因此,张女士要求查询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并且其查询的内容超出了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被告拒绝其查询请求,不属行政不作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档案法》规定,公民有按照国家规定查阅档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资料查询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依本办法查询土地登记结果;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本办法查询原始登记材料。

  本案中,原告所查阅的公寓式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权属情况档案,属于被告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系《土地资料查询办法》中规定的原始登记材料。因上述档案材料,是土地权利人在向被告申办酒店式公寓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档案。所以,原告要求查询此原始登记资料,需先征得被查询对象即土地权利人——开发商同意后,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因原告没有提供土地权利人同意其查询的证据材料,所以被告拒绝原告的查阅要求并无不当。另外,原告要求查询的土地登记结果,不属于被告保存的档案范围。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后,张女士提出了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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