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担保错写名 "两全之计"难逃责
2005-06-03 15:30:55
     中国法院网讯 (崔照铭 崔海霞)  王某贷款想请李某做担保,李某不愿担保但又碍于情面难以拒绝,便想出了一个“两全之计”,故意在合同上写错自己的名字,但终究没能逃脱担保责任。6月2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对王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4月27日,李某的朋友王某向银行借款,让李某作担保,李某碍于往日的交情不好拒绝,勉强答应了。但是,李某自知王某偿还能力有限,便在反复思索之后想出一个既不得罪朋友,又不会承担担保责任的办法: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时,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

  果然不出李某所料,王某没能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2005年4月20日,银行将王某和作为担保人的李某同时告上法庭。李某便以借款合同书上的名字与自己名字不同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款合同书上的名字与李某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但该担保行为是李某本人所为,他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李某对王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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