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空难者遗孀上诉 告民航总局"不作为"
2005-05-28 08:53:3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廖卫华
包头空难遇难者陈苏阳的遗孀桂亚宁诉中国民航总局行政立法不作为案有了新进展。
记者昨日从桂亚宁代理律师李小龙处获悉,受桂亚宁委托,他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北京二中院审理。
3月4日,桂亚宁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对我国1993年制定沿用至今的空难每人赔偿7万元的限额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民航总局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依法制定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
市二中院裁定认为,因立法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故桂亚宁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桂亚宁在上诉状中说,按照《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的规定,制定赔偿责任限额是中国民航总局的职责,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条款确定了具体作为机关、具体作为内容、以及具体作为报送和公布步骤。因此,制定规章过程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制定出来的规章则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两者不应混淆。
上诉人表示,民航总局不依照法律授权制定赔偿限额的不作为行为,应当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另据了解,5月26日,受部分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委托,代理律师李小龙、卫臻浩向国务院11·21空难调查小组发函,要求尽快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人。
记者昨日从桂亚宁代理律师李小龙处获悉,受桂亚宁委托,他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北京二中院审理。
3月4日,桂亚宁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对我国1993年制定沿用至今的空难每人赔偿7万元的限额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民航总局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依法制定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
市二中院裁定认为,因立法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故桂亚宁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桂亚宁在上诉状中说,按照《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的规定,制定赔偿责任限额是中国民航总局的职责,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条款确定了具体作为机关、具体作为内容、以及具体作为报送和公布步骤。因此,制定规章过程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制定出来的规章则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两者不应混淆。
上诉人表示,民航总局不依照法律授权制定赔偿限额的不作为行为,应当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另据了解,5月26日,受部分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委托,代理律师李小龙、卫臻浩向国务院11·21空难调查小组发函,要求尽快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人。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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