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花开不如意 供种者赔偿7200元
2005-05-26 14:36:24
中国法院网讯 (杨善福) 因种植的玫瑰花(茶用)未达到合同约定产量,农户受到损失,村委会便将种养殖场告上了法庭。5月26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结此农业订单合同案件,判决供种者赔偿种植者损失7200元。
2004年4月10日,上饶县尊桥乡石上村村委会与上饶县大地新旺种养殖场签订红玫瑰产购合同,约定由种养殖场向石上村提供红玫瑰种子和技术指导,并负责收购产出的所有玫瑰花,且保证每亩干花产量最低50公斤。随后,村委会组织30余农户种植红玫瑰120亩。当年秋天,玫瑰花亩产量未达到50公斤干花。农户反映有些玫瑰不开花、花蕾小或散落于地,经济损失达1万元。经县农业局和尊桥乡政府组织调解,村委会和种养殖场于2004年12月1日达成了由种养殖场赔偿村委会7200元的和解协议,但种养殖场逾期未偿付。
2004年4月10日,上饶县尊桥乡石上村村委会与上饶县大地新旺种养殖场签订红玫瑰产购合同,约定由种养殖场向石上村提供红玫瑰种子和技术指导,并负责收购产出的所有玫瑰花,且保证每亩干花产量最低50公斤。随后,村委会组织30余农户种植红玫瑰120亩。当年秋天,玫瑰花亩产量未达到50公斤干花。农户反映有些玫瑰不开花、花蕾小或散落于地,经济损失达1万元。经县农业局和尊桥乡政府组织调解,村委会和种养殖场于2004年12月1日达成了由种养殖场赔偿村委会7200元的和解协议,但种养殖场逾期未偿付。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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