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著作纠纷案宣判
2005-05-20 17:33:24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歌手刀郎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融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赔偿刀郎七万元,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复制、销售《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光盘。

    

    原告罗林(艺名刀郎)诉称,2004年10月,国展家乐福商场销售了由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制作并经销、贵州文化音像出版发行、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复制的彩封为“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的VCD光盘,该光盘中使用了《2002年的第一场雪》等6首由原告作词、作曲的歌曲。原告认为四被告未经许可,制作、复制、发行、销售上述录音制品,侵犯了原告对上述6首音乐作品的摄制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林是涉案6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署名权、摄制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等著作权。飞乐公司以制作卡拉OK形式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将其固定在《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 》VCD上,应当征得词曲作者罗林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飞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侵犯了罗林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摄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涉案《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 》VCD光盘的播放画面上标明涉案6首歌曲词曲作者为“刀郎”,但是该VCD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盘面上分别载有曲目名称和歌词,却均没有标明词曲作者姓名,消费者在购买光盘时,无法通过光盘的包装了解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情况。作为涉案VCD的制作者、发行者,也是歌片、盘盒封底、光盘菲林的制作者,飞乐公司应就侵犯罗林署名权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出版物侵权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当与飞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合众公司是依据贵州社的委托进行光盘复制,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华融家乐福公司提供了所售该光盘的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侵权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罗林作词作曲的歌曲;2、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融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复制、销售涉案侵犯罗林享有词曲著作权的《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VCD光盘;3、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罗林赔礼道歉;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罗林经济损失七万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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