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故理赔遭拒 女童胜诉获赔6万
2005-05-18 14:48:04
     中国法院网讯 (马晓秋)  赵一广生前曾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并将女儿列为受益人。然而,赵一广病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赵一广10岁的女儿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1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茜保险金6万元。

  2001年l0月,赵茜的父亲赵一广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为20年,年缴保费2598元,合同约定,赵一广如果在保险期内出现人身伤亡及伤害事故应获理赔,保险金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赵茜。20O3年l0月21日,赵一广因上消化道出血入住哈尔滨铁路中心医院,同年l2月22日病故。赵一广病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赵一广住院期间曾向医生说他患有乙肝病史20年,但他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病史。后10岁的赵茜在母亲的支持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病历主诉栏中的“乙肝病史20年”字样陈述人不明确,且主诉栏仅是为医生诊断提供一种线索,在没有赵一广的既往乙肝就诊医疗资料证实其患有乙型肝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赵一广患有乙肝病史。故赵一广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赵一广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赵一广身故受益人其女儿赵茜保险金6万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赵一广带病投保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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