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身亡 胎儿获赔近3万
2005-05-12 15:23:55
中国法院网讯 (朱金元 胡志强) 江某在出车祸死亡后,其妻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需赔偿其腹中胎儿出生后的生活费。近日,经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赔偿程某各种损失共计10多万元,其中包括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胎儿索赔案。
2005年2月3日,李某驾驶大货车在婺源县城违章超车,与一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上江某当场死亡。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婺源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江某的妻子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程某已怀有身孕,她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要求赔偿未出生子女的生活费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出生后本应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抚养,现江某被撞身亡,胎儿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利已实际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儿也系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了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2005年2月3日,李某驾驶大货车在婺源县城违章超车,与一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上江某当场死亡。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婺源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江某的妻子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程某已怀有身孕,她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要求赔偿未出生子女的生活费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出生后本应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抚养,现江某被撞身亡,胎儿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利已实际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儿也系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了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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