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王伯昭因治安管理不予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伯昭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2004年9月18日20时许,西安电影制片厂在本市怀柔飞腾影视公司拍摄电视连续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第三十四集第八场戏,该场戏中有小鱼儿与花无缺击打杀父仇人江别鹤尸体的剧情。在实际拍摄过程中,由小鱼儿(张卫健饰演)打江别鹤(王伯昭饰演)的脸部,由花无缺(谢霆锋饰演)踢江别鹤的腿部,结果造成王伯昭受伤。王伯昭随即拨打电话110报警,称自己被打伤,要求出警予以处置。当日20时21分许,杨宋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制片方人员曾表示该事件源于拍戏的剧情需要,可以由剧组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王伯昭于当晚在在怀柔第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同年9月19日至10月4日,王伯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四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大腿严重软组织损伤,左肾轻度挫伤,左面部软组织损伤,频发性心房早搏。同年10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接受杨宋派出所的送检,针对王伯昭的伤情作出京公法临床字(2004)第229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所见左大腿内侧皮下出血6×4厘米,左蝈窝处皮下出血3×2厘米,左小腿外侧淡黄色皮下出血6×4厘米,左膝关节功能活动轻度受限;结合医院病历记载内容,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之有关规定,鉴定结论为王伯昭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上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同年9月30日,杨宋派出所对涉案剧组中包括谢霆锋、张卫健在内的13名演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同年10月18日,杨宋派出所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伯昭在拍摄中受伤属实,该伤确系张卫健、谢霆锋所致,但不足以确认该伤系张卫健、谢霆锋以剧情需要为名、假戏真做,故意对王伯昭进行殴打所致。杨宋派出所对王伯昭要求追究张卫健、谢霆锋治安责任一案,作出的不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故判决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伯昭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王伯昭认为,张卫健、谢霆锋先是擅自修改剧本,将由其饰演的江别鹤由一个武功被废的老者改成死者,致使其从可以本能躲让、阻挡,变成不能进行任何防护,为实施伤害进行了准备;因其与剧组香港化妆师发生过冲突,故二人对其伤害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报复;从伤害后果分析,也无法认定为“不慎误伤”,如果是单一拳单一腿的误伤难免,但不会每拳每腿都误伤,也不会两个人每拳每腿都误伤,如果不是经过策划的故意行为,不可能会在十秒钟内令其左脸、左肾、左大腿多处受伤。张卫健、谢霆锋二人假戏真做,故意殴打其致轻微伤(上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杨宋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对现场的录像带采取保全措施,没有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认定本案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不予处理决定。
二中院审理查明,在拍摄电视剧的过程中确有过更改剧本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剧本更改与王伯昭被击打致伤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亦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二中院认为,王伯昭在拍摄电视连续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第三十四集第八场戏中被张卫健、谢霆锋击打致轻微伤害的事实成立。杨宋派出所在接到王伯昭的报案以后,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关于王伯昭以张卫健、谢霆锋故意殴打其致伤为由,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张卫健、谢霆锋行政法律责任的问题,现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电视连续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第三十四集第八场戏中,有张卫健饰演的小鱼儿和谢霆锋饰演的花无缺对王伯昭饰演的杀父仇人江别鹤(尸体)进行击打的剧情安排,张卫健、谢霆锋亦系在实际拍摄的过程中击打王伯昭致轻微伤(上限)。虽然拍摄当天,王伯昭曾与剧组有关人员发生过争执,但是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的内容,无法证明该争执事件与王伯昭被击打致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王伯昭的有关推论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被证实。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存在调查人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收取影像资料不及时等问题,上述问题属于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的瑕疵,法院对此提出批评,杨宋派出所应当引以为戒,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但是,上述瑕疵尚不足以达到推翻相关证据证明力的程度。同时,公安机关在本案中调查证人的范围是广泛的,得到的证人证言内容相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是有说服力的。杨宋派出所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卫健、谢霆锋假戏真做之殴打他人的情况下,所作的不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系合法之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