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件不移送 派出所所长被判刑
2005-04-28 13:53:21
中国法院网讯 (莫耘红) 广西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步头派出所所长廖钦凌,在办理抢劫案的过程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不将案件移送上级部门,使本应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罪犯长期得不到法律的制裁。4月27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廖钦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1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步头派出所所长廖钦凌,在办理韩碧玉、胡培秀抢劫一案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没有将该案报送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依法追究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是指派副所长苏挺进办理报请对韩碧玉、胡培秀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2001年2月8日,派出所对韩碧玉、胡培秀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于2002年6月9日以证据不足、取证困难为由,解除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后,韩碧玉因贩卖毒品于2003年6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3年,在开展取保候审专项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发现韩碧玉抢劫一案办理不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韩碧玉抢劫一案被起诉后,在案件事实证据不变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2日被八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胡培秀于2004年10月8日才被抓获归案,2005年1月8日被八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04年9月21日,廖钦凌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八步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3月1日,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廖钦凌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韩碧玉、胡培秀没有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故判处廖钦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廖钦凌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廖钦凌在办理对韩碧玉、胡培秀采取取保候审后,没有继续侦查,到期没有解除取保候审,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廖钦凌明知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不将案件移送上级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有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同时使罪行严重的抢劫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法律制裁,韩碧玉在被取保候审后,继续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廖钦凌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1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步头派出所所长廖钦凌,在办理韩碧玉、胡培秀抢劫一案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没有将该案报送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依法追究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是指派副所长苏挺进办理报请对韩碧玉、胡培秀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2001年2月8日,派出所对韩碧玉、胡培秀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于2002年6月9日以证据不足、取证困难为由,解除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后,韩碧玉因贩卖毒品于2003年6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3年,在开展取保候审专项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发现韩碧玉抢劫一案办理不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韩碧玉抢劫一案被起诉后,在案件事实证据不变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2日被八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胡培秀于2004年10月8日才被抓获归案,2005年1月8日被八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04年9月21日,廖钦凌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八步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3月1日,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廖钦凌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韩碧玉、胡培秀没有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故判处廖钦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廖钦凌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廖钦凌在办理对韩碧玉、胡培秀采取取保候审后,没有继续侦查,到期没有解除取保候审,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廖钦凌明知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不将案件移送上级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有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同时使罪行严重的抢劫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法律制裁,韩碧玉在被取保候审后,继续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廖钦凌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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