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扣留代理佣金 联通公司被判给付
2005-04-20 11:36:33
     中国法院网讯 (范三雪 左媛媛)  为联通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展CDMA用户,却未得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佣金,北京商之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原告代理佣金近1.2万元。

  原告商之行公司诉称,2002年12月4日,该公司与联通北京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销售合作管理办法,约定商之行公司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发展CDMA用户,联通北京分公司向原告方支付发展用户佣金和话费提成佣金。合同签订后,商之行公司在2003年3月之前为联通北分公司发展了335户CDMA用户,而被告并未安约定向原告方支付发展用户佣金和话费提成佣金,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方支付上述佣金。

  被告联通北京分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支付发展用户佣金的条件是在2002年12月31日前发展用户达300户以上,而支付话费提成佣金的前提条件是截至到2003年6月30日,发展用户数大于5300户,而实际上原告仅仅发展了328户,根本不符合支付上述佣金的条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发展的CDMA用户数量没有达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在2002年12月31日前发展300户的数量要求,但双方在合作协议里对发展用户佣金的约定仅以1000户为界,并没有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现原告为被告发展了用户,理应根据协议向被告主张发展用户佣金,被告提出的原告发展的用户数未达到300户而不享有发展用户佣金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作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话费提成佣金,因为协议约定用户入网数大于5300户才享有话费提成佣金,而原告发展的用户数并未达到这一要求,所以其主张话费提成佣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发展用户佣金近1.2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