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两抢劫运钞车案犯今伏法
2005-04-08 11:41:36
中国法院网讯 (杨春彦) 4月8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级法院委托,对被告人杨超、孙峰抢劫运钞车、盗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终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杨超、孙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二被告人被依法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被告人杨超系吉林市建龙公司保安员,被告人孙峰系磐石市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金融武装押运队守库员。两被告人为预谋抢劫运钞车,于2004年9月28日晚先后盗窃两辆摩托车,又于2004年9月29日10时许到磐石市商业大厦购买两把尖刀。随后,两被告人骑盗来的摩托车到磐石市红旗岭镇,准备抢劫磐石市国泰保安公司运钞车。当日16时许,二人以搭车为由乘上运钞车。17时20分许,当行至盘桦公路红旗岭庙岭山附近时,二人同时掏出尖刀砍向押运员王某、徐某及搭车回家的红旗岭工行营业员凌某,致王某当场死亡、徐轻伤、凌某轻微伤。在抢劫过程中,运钞车翻进沟内,致马某轻伤、李某轻微伤。后被告人杨超、孙峰抢走运钞车内押运的人民币近124万元。被告人孙峰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超于次日被抓获,被抢钱款全部追回。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超、孙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人民币14.5万余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上诉至省高级法院。经省高级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杨超系吉林市建龙公司保安员,被告人孙峰系磐石市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金融武装押运队守库员。两被告人为预谋抢劫运钞车,于2004年9月28日晚先后盗窃两辆摩托车,又于2004年9月29日10时许到磐石市商业大厦购买两把尖刀。随后,两被告人骑盗来的摩托车到磐石市红旗岭镇,准备抢劫磐石市国泰保安公司运钞车。当日16时许,二人以搭车为由乘上运钞车。17时20分许,当行至盘桦公路红旗岭庙岭山附近时,二人同时掏出尖刀砍向押运员王某、徐某及搭车回家的红旗岭工行营业员凌某,致王某当场死亡、徐轻伤、凌某轻微伤。在抢劫过程中,运钞车翻进沟内,致马某轻伤、李某轻微伤。后被告人杨超、孙峰抢走运钞车内押运的人民币近124万元。被告人孙峰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超于次日被抓获,被抢钱款全部追回。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超、孙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人民币14.5万余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上诉至省高级法院。经省高级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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