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击致八级伤残 初三学生获赔9万
2005-04-04 15:03: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永超 李红伟
一名贪玩的少年在一处残渠上被一条10千伏的高压电线击成了终生残疾,究竟是供电部门的责任还是少年的疏忽?一起因电击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留给我们深深的思索……
少年贪玩 高压电击碎人生
2003年6月29日,对于河南省鲁山县熊背乡雁鸣庄村十五岁的孙帅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
这一天,正读初中三年级的他因学校放假而回家休息,离开了校园的小孙帅象出了笼的小鸟一样投入了大自然的怀抱,那种高兴劲就别提了。
在雁鸣庄村头,有一条五六米高的水渠,因年久失修,小渠的一端已被山洪冲垮,只留下了截残破的断渠,象雄狮一样横卧山间。由于太危险,村里的大人们一般都交待小孩子不要到上面玩耍。然而,好奇的本性使小孙帅偷偷爬上了断渠,然而不幸就在瞬间发生了,小孙帅被一条横在渠上的电线击中,后昏倒在渠道上。
惨叫声引来了同村的村民,当村民把他救起时,发现小孙帅头部被击中,屁股下部也被击出两个烧焦的黑洞,村民们火速将他送往当地的一家诊所救治,后因病情严重,又分别被送往平顶山市152医院、郑大一附医院、平顶山第一人民医院、北京天坛医院以及鲁山县离退休职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孙帅除身体被击伤外,神经系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后经鉴定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
索赔遭拒 上法庭讨要说法
孙帅在治疗期间,医院曾三次发出病重通知书,看着往日活蹦乱跳的孩子成了今天这个样子,孙帅的父母心都碎了。经人指点,他们找到了架设该条电线的鲁山县电业局讨说法。经协调,电业局先后拿出7万余元给小孙帅治疗。然而,为孙帅疗伤所用的花费不仅是这些,为给他治病,孙帅的家中已经债台高筑,再说一个昔日健康的孩子一下子成了终生残疾,小孙帅的家人怎么也承受不了这个现实,而且,孩子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孙帅的父母在绝望之余,希望电业局能够拿出部分费用照顾孙帅以后的生活,却遭到了拒绝。
为此,孙帅及其家人曾多方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都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无奈之下,孙帅及家人一纸诉状把电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的抚养人生活费、参加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15万元。
法院判决 苦少年终获赔偿
2004年10月12日,在母亲的陪同下,遭受了巨大伤痛的小孙帅按时来到了法院参加庭审。
孙帅在诉状中称,被告在雁鸣庄村附近违章架设了距离水渠高度仅1.2米的10千伏高压电线,致原告在玩耍时被击倒,当即昏迷不醒并被送往医院救治,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全身大面积烧伤,神经系统严重受损及其他并发症,构成终生残疾。
对此,被告辩称:1、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2、原告年满15周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玩耍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3、当地政府应及时对事发地点的残渠予以拆除,因此倒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不在被告。4、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又起诉无法无据。
法院在认定事实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因伤致残,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属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应予支持,原告虽未提出医疗费赔偿要求,但法院认为应予以审理。原告诉请的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及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原告损失的医疗费63079.26元、交通费1973.60元,护理费5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341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98457.66元。原告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之责,致原告在残渠上通行,并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确定被告承担损失总额的90%,即88611.89元。被告已实际支付赔偿金72500元、医疗费1742.66元,因此,被告应继续向原告支付差额部分14369.23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孙帅表示不上诉,对于还是一名花季少年的孙帅来说,虽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但是,已经残疾的现实也使他过早地品尝了人生的苦涩与艰难,他今后的人生道路还会充满阳光吗?我们只有默默地为他祝福!
少年贪玩 高压电击碎人生
2003年6月29日,对于河南省鲁山县熊背乡雁鸣庄村十五岁的孙帅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
这一天,正读初中三年级的他因学校放假而回家休息,离开了校园的小孙帅象出了笼的小鸟一样投入了大自然的怀抱,那种高兴劲就别提了。
在雁鸣庄村头,有一条五六米高的水渠,因年久失修,小渠的一端已被山洪冲垮,只留下了截残破的断渠,象雄狮一样横卧山间。由于太危险,村里的大人们一般都交待小孩子不要到上面玩耍。然而,好奇的本性使小孙帅偷偷爬上了断渠,然而不幸就在瞬间发生了,小孙帅被一条横在渠上的电线击中,后昏倒在渠道上。
惨叫声引来了同村的村民,当村民把他救起时,发现小孙帅头部被击中,屁股下部也被击出两个烧焦的黑洞,村民们火速将他送往当地的一家诊所救治,后因病情严重,又分别被送往平顶山市152医院、郑大一附医院、平顶山第一人民医院、北京天坛医院以及鲁山县离退休职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孙帅除身体被击伤外,神经系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后经鉴定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
索赔遭拒 上法庭讨要说法
孙帅在治疗期间,医院曾三次发出病重通知书,看着往日活蹦乱跳的孩子成了今天这个样子,孙帅的父母心都碎了。经人指点,他们找到了架设该条电线的鲁山县电业局讨说法。经协调,电业局先后拿出7万余元给小孙帅治疗。然而,为孙帅疗伤所用的花费不仅是这些,为给他治病,孙帅的家中已经债台高筑,再说一个昔日健康的孩子一下子成了终生残疾,小孙帅的家人怎么也承受不了这个现实,而且,孩子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孙帅的父母在绝望之余,希望电业局能够拿出部分费用照顾孙帅以后的生活,却遭到了拒绝。
为此,孙帅及其家人曾多方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都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无奈之下,孙帅及家人一纸诉状把电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的抚养人生活费、参加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15万元。
法院判决 苦少年终获赔偿
2004年10月12日,在母亲的陪同下,遭受了巨大伤痛的小孙帅按时来到了法院参加庭审。
孙帅在诉状中称,被告在雁鸣庄村附近违章架设了距离水渠高度仅1.2米的10千伏高压电线,致原告在玩耍时被击倒,当即昏迷不醒并被送往医院救治,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全身大面积烧伤,神经系统严重受损及其他并发症,构成终生残疾。
对此,被告辩称:1、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2、原告年满15周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玩耍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3、当地政府应及时对事发地点的残渠予以拆除,因此倒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不在被告。4、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又起诉无法无据。
法院在认定事实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因伤致残,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属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应予支持,原告虽未提出医疗费赔偿要求,但法院认为应予以审理。原告诉请的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及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原告损失的医疗费63079.26元、交通费1973.60元,护理费5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341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98457.66元。原告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之责,致原告在残渠上通行,并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确定被告承担损失总额的90%,即88611.89元。被告已实际支付赔偿金72500元、医疗费1742.66元,因此,被告应继续向原告支付差额部分14369.23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孙帅表示不上诉,对于还是一名花季少年的孙帅来说,虽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但是,已经残疾的现实也使他过早地品尝了人生的苦涩与艰难,他今后的人生道路还会充满阳光吗?我们只有默默地为他祝福!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