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引起巷战 双方各自担责
2005-03-29 15:23: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j仪
张某因对邓某的迷信活动不满,上门找邓某理论,双方又因言语不合导致巷口斗殴。事后,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1262.70元。日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邓某负此起事件的主要责任。
倒车本小事 迷信种祸根
邓某及张某均是新会区双水镇某条村的村民,也是邻居。2004年11月15日,邓某推着手推车行经被告张某的门前,不慎倒车,车上放着的打禾收割机倒下,刮花了张某儿子停在门口的农民车的车门和车头。事后经协商,邓某赔偿了张某200元。赔偿后原告觉得很晦气,心想该不会是得罪了什么神怪,便在同月17日早上,在倒车的地方插香撒米拜神。被告得知后,认为原告在诅咒自己,于是与儿子到邓某家中理论。
争吵变斗殴 巷战险出事
张某父子行至邓某家巷口时,见到邓某,双方言语不合继而发生打斗。张某的儿子张乙见邓某手拿木柴欲打自己的父亲,连忙上前抓住木柴并发生碰撞,期间张乙在邓某胸口打了一拳,并抢走木柴。此时,张某的弟弟闻讯到场。邓某见被告方越来越多人,便到家中取出柴刀准备追斩张某和张乙。张二见状连忙捡起一支竹竿拦住巷口不让原告追过去,而原告的妻子和一位邻居也死死抱住原告并抢走他手中柴刀。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了打斗。
治愈后起诉 双方各担责
邓某治愈后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和药膏费共1262.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日常生活小事发生口角,没能克制,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响应过错责任。本次斗殴的起因是原告在被告儿子车辆旁边用迷信方式拜神,违背当地风俗习惯,引起被告不满而发生的,且在斗殴过程中,原告使用了木柴和刀等攻击工具,情节较为恶劣,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305.43元。
倒车本小事 迷信种祸根
邓某及张某均是新会区双水镇某条村的村民,也是邻居。2004年11月15日,邓某推着手推车行经被告张某的门前,不慎倒车,车上放着的打禾收割机倒下,刮花了张某儿子停在门口的农民车的车门和车头。事后经协商,邓某赔偿了张某200元。赔偿后原告觉得很晦气,心想该不会是得罪了什么神怪,便在同月17日早上,在倒车的地方插香撒米拜神。被告得知后,认为原告在诅咒自己,于是与儿子到邓某家中理论。
争吵变斗殴 巷战险出事
张某父子行至邓某家巷口时,见到邓某,双方言语不合继而发生打斗。张某的儿子张乙见邓某手拿木柴欲打自己的父亲,连忙上前抓住木柴并发生碰撞,期间张乙在邓某胸口打了一拳,并抢走木柴。此时,张某的弟弟闻讯到场。邓某见被告方越来越多人,便到家中取出柴刀准备追斩张某和张乙。张二见状连忙捡起一支竹竿拦住巷口不让原告追过去,而原告的妻子和一位邻居也死死抱住原告并抢走他手中柴刀。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了打斗。
治愈后起诉 双方各担责
邓某治愈后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和药膏费共1262.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日常生活小事发生口角,没能克制,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响应过错责任。本次斗殴的起因是原告在被告儿子车辆旁边用迷信方式拜神,违背当地风俗习惯,引起被告不满而发生的,且在斗殴过程中,原告使用了木柴和刀等攻击工具,情节较为恶劣,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305.43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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