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爆炸8死1伤 副矿长安检员被判2年
2005-03-24 13:53:16
     中国法院网讯 (谢礼鹤 蒋煌)  江西省上饶县双发煤矿安全副矿长彭永显、安检员兼瓦检员杨盛东,因未履行职责,造成矿工8死1伤的重大事故。3月24日,上饶县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永显、杨盛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4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上饶县双发煤矿(上饶县田墩镇个体股份制煤矿)早班生产班班长谢明东等十几人在井下挖煤,随后,主持一切事务工作的矿长沈大箭(在逃)、被告人杨盛东(原系上饶县双发煤矿专职安全检查员兼瓦斯检查员)到采煤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浓度检测,被告人彭永显(原系上饶县双发煤矿安全副矿长)因故未上班。12时许,沈大箭回到地面,14时许,杨盛东回到地面。14时30分许,11名工人下井挖煤。15时许,矿工杨海水(无炮工作业上岗证)在水平面回风石门东平巷打好炮眼后把炸药装入炮眼,在未检查瓦斯浓度的情况下欲放炮,在引爆时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井下工人杨海水、苏前明等8人死亡,李光林被烧伤的重大事故。

  另查明,2004年3月17日、27日,上饶县煤矿管理局对该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了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瓦斯超标和风井等隐患问题,要求煤矿整改,并将整改事项的表格交给了矿长沈大箭。同年4月3日,上饶县煤炭管理局向该煤矿送达了停产整顿的通知书,要求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在煤矿地面绞车上贴了封条。之后,煤矿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即恢复了生产。   

  事故发生后,经景德镇煤矿安全监督办事处和双发煤矿“5.12”事故调查组技术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进风量严重不足,局扇使用多,通风设施差,造成二水平风流循环,回风石门瓦斯积聚,未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在未检查瓦斯浓度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章放糊炮产生火焰引燃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井未按有关部门指令的整改内容整改,隐患未消除就进行生产作业,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

  2004年5月13日,上饶县双发煤矿与受害人家属在田墩镇相关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由双发煤矿赔偿每位死者抚恤金等10万元,以及赔偿受伤矿工的医疗费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同年5月18日和6月4日,杨盛东和彭永显分别到上饶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饶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永显、杨盛东身为煤矿安全副矿长和安检员,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瓦斯爆炸发生,造成8死1伤的重大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两被告人属过失犯罪,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如何整改和恢复生产无决定权,甚至无权参与整改的事实,且投案自首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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