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美人”法院索要广告酬金55万
2005-03-24 13:29:00
中国法院网讯(肖利民 林燕焱) 今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女演员曾黎诉北京科利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代言人酬金55万元一案。
曾在《烟雨红颜》、《本家兄弟》、《男才女貌》等多部影视作品中有不俗表现的曾黎,被人们称为荧屏上的“冰美人”。据她诉称,200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科利顿公司签订《协议书》,就被告聘请原告担任被告品牌形象广告代言人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2004年4月18日至2006年4月17日共两年。原告在约定期间内参加被告的电视、报刊、户外及平面广告的拍摄及制作工作,参加被告的新闻发布会或促销联谊会等活动;被告在第一年向原告支付50万元,第二年支付50万元,并承担税款;支付方式为签合同之日起30天内付清合同第一年的100%,第二年的10%。截至2005年4月17日,原告根据《协议书》的要求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协议金额。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第一年100%及第二年的10%的报酬,共计人民币55万元。
目前,此案已进入一审审理中。
曾在《烟雨红颜》、《本家兄弟》、《男才女貌》等多部影视作品中有不俗表现的曾黎,被人们称为荧屏上的“冰美人”。据她诉称,200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科利顿公司签订《协议书》,就被告聘请原告担任被告品牌形象广告代言人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2004年4月18日至2006年4月17日共两年。原告在约定期间内参加被告的电视、报刊、户外及平面广告的拍摄及制作工作,参加被告的新闻发布会或促销联谊会等活动;被告在第一年向原告支付50万元,第二年支付50万元,并承担税款;支付方式为签合同之日起30天内付清合同第一年的100%,第二年的10%。截至2005年4月17日,原告根据《协议书》的要求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协议金额。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第一年100%及第二年的10%的报酬,共计人民币55万元。
目前,此案已进入一审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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