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夫妇伪造证件诈骗银行典当行32万
2005-03-15 13:55:19
     中国法院网讯 (刘瑞东)  夫妻二人做生意缺少资金,竟伪造连襟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诈骗银行贷款25万,随后又利用假证将连襟的房屋典当。3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爱春有期徒刑12年,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王桂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4万元。

  据了解,家住青岛市兴隆路的刘爱春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便利用为其连襟江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之际,伪造了江某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并打算让妻子王桂芳假冒成江某的妻子在贷款手续上签名。出于对丈夫生意的支持,王桂芳未加思索就同意了,并于2001年11月9日,与刘爱春一起来到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四支行,以江某位于青岛市临淄路的一处房产作抵押,骗得该银行贷款25万元。期间,刘爱春对妻子王桂芳谎称只贷了4万元。

  尝到甜头的刘爱春一发而不可收拾。他又于2003年11月30日,利用已办理的江某的房屋产权证和伪造的江某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来到青岛市热河路荣昌典当行,将江某位于青岛市广丰路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典当得款7万元。2004年7月15日晚上11时许,江某与王桂芳将刘爱春扭送至公安机关。第三天,因涉嫌诈骗罪,刘爱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王桂芳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今年1月28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刘爱春、王桂芳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外,刘爱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爱春系主犯,王桂芳系从犯,且王桂芳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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