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
努力提高基层法官品德和能力素质
2005-03-07 08:54: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郝丽英
【摘要】人才是强国的基础,肩负着依法治国重任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着力提高基层法官的品德和能力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关键词】人才观 法官素质 品德 能力
人才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基本路线的确定,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江泽民同志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对人才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他指出:“在社会的各种资源中,人才是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站在党和国家及其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贯彻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离不开大力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肩负着依法治国重任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着力提高基层法官的品德和能力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一、正确把握人才概念的基本内涵
人才是人才理论的基本概念。长期以来,人们在研究人才和开展人才工作中对人才概念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具有代表性的人才概念有:“人才即是形成并发挥了某种杰出的内在素质的人”;①“人才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②“人才就是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在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或某一工作上做出比较大贡献的人”;③“人才,是指那些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较高的技能和潜力,能够以自己创造性劳动对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对人类进步做出了某种重大贡献的人”④
从上述人才概念可以看出,人才学研究的人才概念主要强调的是人才的杰出性,但杰出性难以测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了一种便于识别、便于把握的办法,将人才之中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拿出来当作人才标准使用,这种界定方法操作简便,也具有领导学意义,但并不十分科学,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才工作中唯学历、唯职称、唯资历、唯身份的倾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指出:“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这种人才界定的观点,文明理论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全面的、开放的,包容了各种层次和类型的所有人才,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同时,《决定》确定了新的人才标准,那就是要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这种新的人才标准观的确立,突破了以往人才使用中片面强调重成份、重学历的现象,实现了由重人才的外在名分到重实际能力为主要的深层本质的思维方式的转变,强化了品德在人才标准中的根本地位和能力在人才标准中的核心地位,这标志着我们党对人才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人才观的基本内涵,用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以新的思维、新的视角、新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官素质的培养。
二、加强法官基本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正确评价目前基层法官的素质状况。基层法院承担着法院案件总数80%的审判任务和90%以上的执行任务,基层法院的法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可以说,基层法院是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主阵地。应当说基层法官的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部分老法官文化水平较低,基本素质不适应当代形势对法官的要求;案件总体质量与“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基层法院审判力量明显不足,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相适应;法官职级未能完全落实;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基层法官人才流失较为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甚至阻碍了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2、加强基层法官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基层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是提升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关键。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成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法官整体工作水平和司法能力建设的成败,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的感知与评价,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和形象,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提升。现阶段,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责任更加重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更加急迫,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基层法院的地位更加突出。在这一阶段,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较高的需求,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创造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提高基层法官品德和能力素质的基本对策
什么是素质?虽然不同的专家学者表述不一,但基本思想趋于一致,认为素质是人的先天遗传条件在受到后天环境、教育、经济的影响后,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基本的身心品质,包括思想、知识、身体、心理等方面的要素。本文对法官素质的论述,主要从科学人才观对人才标准界定的视角出发,期待每名法官成为依法治国需要的人才。
1、品德素质是基层法官素质教育的根本和灵魂
品德素质的含义很广,它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等。一个人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才能,但是有了知识和才能之后干好事还是坏事,这并不取决于知识和能力本身,而取决于思想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因此,品德素质对成才起着保证和定向的作用。当前对法官品德教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法官品德教育工作的领导。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与树立先进典型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坚持以人本,增强品德素质教育的针对性,要不断创新品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探索有效的育人方式,学教结合,寓教与乐,生动形象地开展教育。三是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努力建设一支适合法院工作特点的,具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业务精湛,善于开拓创新,结构合理的政工队伍,因势引导,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把思想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2、能力素质是基层法官素质教育的核心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核心内容是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就是要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针对当前一些法院存在的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的突出问题,有关法院要认真研究对策,积极寻求有效解决办法,创造条件,采取灵活措施,想方设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法院。深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激发法官学习的自觉性,做到以学习增长才干,以学习凝聚智慧,以学习应对挑战,以学习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健全和完善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培训制度。改进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建立序列和分级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覆盖面。进一步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对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和制作裁判文书三项能力的培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知识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创新,只有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才能使我国在二十一世纪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的发展规律,勇于创新,用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培养一批依法治国重要的人才,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强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杰出性:人才的本质特征》 《中国人才》1989年第4期
②《人才学简明教程》 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 1986年版第2页
③《人才学通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页
④《人才学概论》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3年版第59页
⑤江泽民《论科学技术》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关键词】人才观 法官素质 品德 能力
人才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基本路线的确定,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江泽民同志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对人才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他指出:“在社会的各种资源中,人才是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站在党和国家及其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贯彻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离不开大力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肩负着依法治国重任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着力提高基层法官的品德和能力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一、正确把握人才概念的基本内涵
人才是人才理论的基本概念。长期以来,人们在研究人才和开展人才工作中对人才概念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具有代表性的人才概念有:“人才即是形成并发挥了某种杰出的内在素质的人”;①“人才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②“人才就是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在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或某一工作上做出比较大贡献的人”;③“人才,是指那些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较高的技能和潜力,能够以自己创造性劳动对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对人类进步做出了某种重大贡献的人”④
从上述人才概念可以看出,人才学研究的人才概念主要强调的是人才的杰出性,但杰出性难以测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了一种便于识别、便于把握的办法,将人才之中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拿出来当作人才标准使用,这种界定方法操作简便,也具有领导学意义,但并不十分科学,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才工作中唯学历、唯职称、唯资历、唯身份的倾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指出:“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这种人才界定的观点,文明理论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全面的、开放的,包容了各种层次和类型的所有人才,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同时,《决定》确定了新的人才标准,那就是要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这种新的人才标准观的确立,突破了以往人才使用中片面强调重成份、重学历的现象,实现了由重人才的外在名分到重实际能力为主要的深层本质的思维方式的转变,强化了品德在人才标准中的根本地位和能力在人才标准中的核心地位,这标志着我们党对人才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人才观的基本内涵,用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以新的思维、新的视角、新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官素质的培养。
二、加强法官基本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正确评价目前基层法官的素质状况。基层法院承担着法院案件总数80%的审判任务和90%以上的执行任务,基层法院的法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可以说,基层法院是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主阵地。应当说基层法官的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部分老法官文化水平较低,基本素质不适应当代形势对法官的要求;案件总体质量与“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基层法院审判力量明显不足,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相适应;法官职级未能完全落实;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基层法官人才流失较为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甚至阻碍了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2、加强基层法官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基层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是提升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关键。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成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法官整体工作水平和司法能力建设的成败,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的感知与评价,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和形象,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提升。现阶段,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责任更加重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更加急迫,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基层法院的地位更加突出。在这一阶段,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较高的需求,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创造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提高基层法官品德和能力素质的基本对策
什么是素质?虽然不同的专家学者表述不一,但基本思想趋于一致,认为素质是人的先天遗传条件在受到后天环境、教育、经济的影响后,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基本的身心品质,包括思想、知识、身体、心理等方面的要素。本文对法官素质的论述,主要从科学人才观对人才标准界定的视角出发,期待每名法官成为依法治国需要的人才。
1、品德素质是基层法官素质教育的根本和灵魂
品德素质的含义很广,它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等。一个人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才能,但是有了知识和才能之后干好事还是坏事,这并不取决于知识和能力本身,而取决于思想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因此,品德素质对成才起着保证和定向的作用。当前对法官品德教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法官品德教育工作的领导。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与树立先进典型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坚持以人本,增强品德素质教育的针对性,要不断创新品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探索有效的育人方式,学教结合,寓教与乐,生动形象地开展教育。三是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努力建设一支适合法院工作特点的,具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业务精湛,善于开拓创新,结构合理的政工队伍,因势引导,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把思想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2、能力素质是基层法官素质教育的核心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核心内容是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就是要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针对当前一些法院存在的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的突出问题,有关法院要认真研究对策,积极寻求有效解决办法,创造条件,采取灵活措施,想方设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法院。深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激发法官学习的自觉性,做到以学习增长才干,以学习凝聚智慧,以学习应对挑战,以学习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健全和完善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培训制度。改进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建立序列和分级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覆盖面。进一步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对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和制作裁判文书三项能力的培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知识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创新,只有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才能使我国在二十一世纪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的发展规律,勇于创新,用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培养一批依法治国重要的人才,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强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杰出性:人才的本质特征》 《中国人才》1989年第4期
②《人才学简明教程》 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 1986年版第2页
③《人才学通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页
④《人才学概论》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3年版第59页
⑤江泽民《论科学技术》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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