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未赢告"律师"不尽力 双方法庭握手言和
2005-03-02 14:49:37
中国法院网讯 (李京伟 李向伟) 3月1日,备受新闻媒体关注的河南省巩义市一委托人状告代理“律师”诉讼代理纠纷一案,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终于尘埃落定,双方自愿达成和解,54岁的原告王会敏从自己昔日的诉讼代理人——巩义市司法局北山口法律服务所主任柴建平手中接过了2000元的经济补偿款。
1998年7月10日,巩义市的王会敏女士因一起7万元的债务纠纷,与巩义市司法局北山口法律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交纳了8000元的代理费。双方约定,法律事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柴长坡为王会敏与于某、连某经济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法律事务所必须认真负责地保护王会敏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如无故终止合同,全部退还代理费。合同生效后,柴长坡在代理完王会敏与连某的欠款纠纷案后因故离开了法律事务所,该法律事务所主任柴建平继续办理王会敏与于某的欠款案,但开庭时代理人柴建平却没有出庭。
1998年9月4日,由柴建平出面协调,王会敏与于某达成协议,于某只支付了王会敏1.5万元。王会敏认为,于某欠她7万块钱,法律事务所只帮自己要回1.5万元,扣除8000元的代理费后,自己只得了7000元。她认为,法律事务所在打官司中没有尽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04年11月22日,王会敏以代理人未尽力导致败诉为由,把法律事务所告上了法庭,并追加柴建平和巩义市司法局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法律服务所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收的代理费8000元。
在法庭辩论时,原告王会敏称,柴长坡与柴建平没有律师执业证,是普通的法律工作者,不能行使律师权力,却以律师的名义与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他们冒充律师收取代理费却不履行代理之责的行为,构成对自己的欺诈。王会敏还当场出示了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柴建平辩称,因王会敏一直怀疑法律服务所与债务人于某串通,并委托其丈夫等三人参加诉讼,自己无法参加庭审,不应视为违约,应视为委托方主动解除代理合同。同时,被告柴建平声称,自己在接受委托时就已对身份作了说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北山口法律服务所、巩义市司法局均辩称,王会敏当场出示的合同是河南省司法厅在当时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不是自己制作的。
中午2时许,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1998年7月10日,巩义市的王会敏女士因一起7万元的债务纠纷,与巩义市司法局北山口法律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交纳了8000元的代理费。双方约定,法律事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柴长坡为王会敏与于某、连某经济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法律事务所必须认真负责地保护王会敏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如无故终止合同,全部退还代理费。合同生效后,柴长坡在代理完王会敏与连某的欠款纠纷案后因故离开了法律事务所,该法律事务所主任柴建平继续办理王会敏与于某的欠款案,但开庭时代理人柴建平却没有出庭。
1998年9月4日,由柴建平出面协调,王会敏与于某达成协议,于某只支付了王会敏1.5万元。王会敏认为,于某欠她7万块钱,法律事务所只帮自己要回1.5万元,扣除8000元的代理费后,自己只得了7000元。她认为,法律事务所在打官司中没有尽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04年11月22日,王会敏以代理人未尽力导致败诉为由,把法律事务所告上了法庭,并追加柴建平和巩义市司法局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法律服务所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收的代理费8000元。
在法庭辩论时,原告王会敏称,柴长坡与柴建平没有律师执业证,是普通的法律工作者,不能行使律师权力,却以律师的名义与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他们冒充律师收取代理费却不履行代理之责的行为,构成对自己的欺诈。王会敏还当场出示了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柴建平辩称,因王会敏一直怀疑法律服务所与债务人于某串通,并委托其丈夫等三人参加诉讼,自己无法参加庭审,不应视为违约,应视为委托方主动解除代理合同。同时,被告柴建平声称,自己在接受委托时就已对身份作了说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北山口法律服务所、巩义市司法局均辩称,王会敏当场出示的合同是河南省司法厅在当时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不是自己制作的。
中午2时许,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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