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师行贿法官被罚状告司法局败诉
2005-02-25 16:21:12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律师翟雪俊因给法官写信以提成为好处请求介绍案源,成为北京市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后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第一人。翟雪俊认为,自己始终没有得到案源,没有兑现分成,司法局就不应将其行为定性为行贿,故将北京市司法局告上法庭。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司法局的处罚决定。

    2003年10月至11月,翟雪俊为得到充足的案源,给北京及广东数名法官写信并附上自己的名片,信中希望法官把“争议金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介绍给他,同时许诺给付代理费的40%作为介绍费。收到信的法官将此信上缴到院监察室,各法院也分别将该信件转给北京市司法局并要求处理。接到举报后,2004年2月,北京市司法局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以涉嫌向法官行贿对翟雪俊做出吊销律师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审理中,翟雪俊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因为没有法官回复,自己从未向任何法官实际支付过费用,所以不应当认定为行贿,只是不正当竞争。“我送的是信而不是钱,这只是许诺介绍费的证据,而不是行贿的证据。”翟雪俊认为,司法局对其“行贿意思表示”进行处罚是错误的,故请求法院判令司法局撤销处罚决定,重新认定事实。

    司法局则辩称,翟行贿的主观故意是积极的,客观上已着手实施行贿行为,由于收信人的检举才最终没有完成,行贿的整体阶段中已经完成了承诺和实施,可以认定行贿行为确已发生。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翟雪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要求法官介绍该法官主审的案件,并许以介绍费,同时明确指出介绍的案件应是有可能胜诉或减少一定经济损失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已构成行贿。其行贿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后由于没有法官为其介绍案件、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举报等属于翟雪俊意志之外的原因,其没有得逞,但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北京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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