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对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调研
2005-01-06 13:07:42
   中国法院网讯(李恩舫 孙闻欣)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攀升的严峻形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该院副院长王忠山牵头,对该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2004年1至12月,丰台区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16件,比2003年同期的592件增长71.62%;比2002年同期的488件增长108.2 %。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在于我市机动车数量激增、公民法制意识不强、司机职业道德有待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章行为多、《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肯定并扩大了“私了”的做法、当事人选择不经过交管部门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增多、《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高了人身赔偿的赔偿标准。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十分普遍,导致赔偿权利人难以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比例,导致审判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审判实践中追加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承担垫付责任以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的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难以确定;由于丰台区地处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数量多、流动性大,且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往往以逃逸或其他方式逃避法院传唤,法院由于自身职权所限无法查找其下落,导致送达难和执行难。

  针对以上问题,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应规定,允许车辆实际使用人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车辆修理费。同时,丰台区人民法院还提出以下建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对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及免责事由作出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予以专门立法,将第三者责任险明确规定为强制性保险制度,制定第三者责任险时,对人身伤害赔偿应不设上限,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助和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将责任认定作为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为法院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应通过严格的立法与管理,提高驾校的办学资质,同时应强化机动车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全面提高驾驶员素质;新闻媒体在其报道中,使用规范、严谨的法律术语,全面释读法律规定,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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