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首批“涉会”刑事案件宣判
2004-12-15 15:43:40
     中国法院网讯 (张宏 陈凯辉 吴杏良)  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组织民间组织为名收取会费牟取暴利,12月14日,轰动全国的福建福安民间标会首批“涉会”刑事案件在福安公开宣判。

  今年43岁的福建省福安会首王铃华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组织“民间互助会”为名,自2002年3月18日至2004年4月28日期间,在福安市城区先后向雷木英、林少惠等191名社会群众散发“月会”会单,每月向雷木英等人收取“会款”,共计收得近360万元。而且,王铃华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3年11月8日,参加与会首肖秋华组织的标会5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肖秋华处标取会款,共占有会款56万余元拒不返还。为此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铃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王铃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近360余万元,返还被害人。

  另外,福安市法院对会首陈玉,陈雪月、黄娟也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玉,陈雪月、黄娟2001年12月20日至2004年5月20日间,分别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在福安市区非法组织100元至10000元的“日会”、“月会”132场,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382名为会员,共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200多万元。2004年6月间,"倒会"后,造成会员直接经济损失总计700多万元,为此,福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娟、陈雪月、陈玉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15万、10万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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