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4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全国首例市民质疑“禁摩令”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刘铁山败诉。
起因:骑摩托“闯禁”被罚200元
去年,长沙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发了《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做出了在市内若干道路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的规定(俗称“禁摩令”)。
今年7月12日,岳阳市政协委员刘铁山在长沙河西办完事回家,途经湘江一桥时,被岳麓区交警大队的执勤交警罚款200元,理由是刘骑摩托车闯了“禁区”。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此后,刘铁山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并对长沙市“禁摩令”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7月29日,在接到“维持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决定诉诸法律,法院受理了此案。
被告: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10月20日上午,岳麓区法院就刘铁山诉岳麓区交警大队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执勤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依据是不是“禁摩令”,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出庭应诉的岳麓区交警大队委托代理人认为,该大队对刘铁山进行罚款的执法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这一条中的“交通信号”就包括了交警设立的摩托车禁行标志。并且该法第39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原告:处罚依据是市政府“禁摩令”
刘铁山则表示,岳麓区交警大队所引据的“第38条”没有赋予被告“设禁区罚款”的权利,相反是赋予车辆、行人法定有序通行权。“而‘禁摩令’却单单不允许摩托车过桥,属歧视摩托车行驶人,是对其上路行驶的平等权的侵犯。”因此,他认为,该大队对其进行罚款的执法依据是长沙市政府的“禁摩令”,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庭审中,刘铁山还对“禁摩令”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禁摩令”以设禁区的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已经通过上牌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使摩托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被部分“勾销”,却没有相应补偿。但他的意见没有被法庭采纳。
一审败诉,原告表示要上诉
昨日,岳麓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岳麓区交警大队对刘铁山驾驶摩托车进入禁区执行的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刘铁山当场表示不服,声称将很快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