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证据一波三折 费苦心水落石出
2004-12-13 15:15:45
     中国法院网讯 (杨健)  丈夫刚刚去世,就有债务人找来要求返还巨款,而做妻子的竭力否认丈夫生前曾向人借过钱。法官在查找证据一波三折后,终于做出判决,认定借款属实,要求妻子返还借款。

  家住江苏省丹阳市龙永松从事个体箱包生意已有十多年了,经济生活富裕,且夫妻子女关系和睦融洽。2002的12月12日,龙永松骑摩托车途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于第三天死亡。与龙永松的生意素有业务往来的原江苏省溧阳市中百一店的箱包柜柜长穆丽上门吊丧后,与龙永松的妻子王彩霞说起龙永松曾在2001年1月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她借款10万元人民币,当初约定一年归还,可一年后,没有如约还款,龙永松即书写了一份借条交其保管。现穆丽明确提出要求王彩霞归还该债务。对穆丽诉说的借款一事,王彩霞感到意外,丈夫突然死亡未有任何交待,日常生活中也未曾向她提起借款一事,并且穆丽在龙永松生前也从没有来要求还款。王彩霞越想越难以答应还款的要求。双方产生纠纷,穆丽于2003年12月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彩霞归还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中,王彩霞矢口否认穆丽提供的借条是其丈夫书写。借条是否是龙永松书写,只要进行字迹鉴定即可得到明确的结论。因证据源距王彩霞较穆丽近,法院要求王彩霞申请鉴定并提供字迹鉴定的比照样本。但王彩霞说,丈夫突然死亡,对其打击很大,因触物伤情,已按当地风俗将龙永松的衣物,包括书信等字迹全部烧毁,无法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字样。王彩霞的这番解释也不无道理,然而不进行字迹鉴定,就不能判断借条的真伪,就无从下判。当然简单地从证据角度出发,王彩霞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而推定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客观真实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真实。这样的审判从法律角度并无不当,但离查清事实、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的社会要求是有一定距离的。

  法官并未简单办案,而是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根据龙永松生前是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存有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中应有其签名备案,按法官的提醒,王彩霞提供了龙永松在丹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签名备案。但穆丽质证认为,那不是龙永松的亲笔签名。并且提供了龙永松在溧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签名备案,以及龙永松在溧阳市购买房屋时在买卖合同上的签名和龙永松生前向其柜台送货时的签名,但王彩霞对穆丽提供的所有签名均不认可。将王彩霞和穆丽提供的四份签名放在一起,初步比较,也能判断出这四种签名不是出自一人之手,特别是两个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签名备案也不是同一人所写。

  案件又陷入了僵局,一筹莫展,如何才能找到双方认同的供字迹鉴定作比照的字样呢?法官反复翻阅案卷材料,回忆当事人的一言一行,希望从细微处找到突破,有一个情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王彩霞在第一次庭审时曾说,龙永松未向穆丽借过款,而穆丽向龙永松借过10万元。穆丽回应说,因单位集资,确曾向龙永松借过一张10万元的存单,后没用上,所以借后几天就归还的。借存单时未写借条,归还时穆丽怕日后产生纠纷,所以将存单复印一份留存。穆丽应法官的要求提交了存单的复印件。凭借该存单的复印件,法官主动调查,得知该存款已于2002年2月9日被龙永松提前支取,存单留有密码,在存单背面留有龙永松的签名字样和身份证号码。终于找到了双方再无理由否定的字样,一切均迎刃而解。果然,王彩霞和穆丽对法官煞费苦心寻找的字样不再提出异议,经双方同意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字迹鉴定。鉴定结论很快出来,借条中签名与样本中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无异议。根据字迹鉴定结论,法官认定龙永松借穆丽10万元人民币是事实。该笔债务是龙永松用于个体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该笔债务是龙永松与王彩霞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龙永松和王彩霞共同偿还,现龙永松死亡,应当由王彩霞在其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偿还。经法官主动审查,发现王彩霞夫妻共同财产远远超过该10万元债务,且龙永松的财产未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均在王彩霞的掌管之中。据此,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王彩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穆丽1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

  王彩霞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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