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撤销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成被告
2004-12-13 10:09:51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陈良刚) 派出所认定李先生被人摔倒事实后,本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多追索些赔偿的李先生,没想到派出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因证据不力被撤销。对此不服的李先生将公安分局告上法庭。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公安分局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
去年12月30日,某派出所认定,杨某同年10月15日在胡同内因交通问题逃逸时,故意骑自行车将阻止其逃逸的李先生摔倒,造成李先生轻微伤害;并对杨作出处以50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同日,派出所就上述处罚内容向李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其有权就该裁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今年2月27日,李先生向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证明杨某致伤李先生的事实。该局据此作出撤销派出所所作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李先生不服公安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派出所向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涉及10月15日事发经过的证据材料只有对杨某和李先生的询问笔录,而二人对事发经过的叙述不完全一致;涉及李先生受轻微伤害的证据材料是医院在事发十余日后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李先生所受损伤也未经法医鉴定。在此情况下,公安分局认为派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杨致伤李的事实,并认定派出所对杨所作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公安分局据此决定撤销派出所所作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并责令派出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公安分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去年12月30日,某派出所认定,杨某同年10月15日在胡同内因交通问题逃逸时,故意骑自行车将阻止其逃逸的李先生摔倒,造成李先生轻微伤害;并对杨作出处以50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同日,派出所就上述处罚内容向李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其有权就该裁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今年2月27日,李先生向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证明杨某致伤李先生的事实。该局据此作出撤销派出所所作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李先生不服公安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派出所向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涉及10月15日事发经过的证据材料只有对杨某和李先生的询问笔录,而二人对事发经过的叙述不完全一致;涉及李先生受轻微伤害的证据材料是医院在事发十余日后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李先生所受损伤也未经法医鉴定。在此情况下,公安分局认为派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杨致伤李的事实,并认定派出所对杨所作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公安分局据此决定撤销派出所所作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并责令派出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公安分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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