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履行职责能否成被告
2004-12-01 11:38: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忠发 罗雪华
国家我国宪法确立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许多行政机关都具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工商机关有保护生产厂家产品商标权和消费者利益的职责,专利机关有保护专利发明人专利权的职责,公安机关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等等。行政机关如有法定职责不履行而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人身、财产方面受到损害的,对行政机关来说是失职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讲,则是人身、财产的受保障权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这种案件的形成的条件主要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面临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时,向行政机关申请保护。申请的作用在于使行政机关知晓情况,以便履行保护职责,由此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是一个前提条件。但笔者认为: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即行政机关在已知情况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作用已经具有了,此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都不必成为该种案件形成的前提条件。如当某公民遭到歹徒抢劫时,被进行治安巡逻的便衣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申请民警保护,民警也必须主动履行保护职责,如民警躲避离去,该公民事后仍有权对民警所在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侵害申请保护的情况下,无论行政机关是拒绝还是不予答复,都是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可以被诉,而且将在诉讼中败诉。
3、这种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是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我国各行政机关依法都有各自的职责分工,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了选择保护机关的错误,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应向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工商管理人员在下班后,着便服在市场上碰到有违法经营、坑蒙顾客的情形,受害人知其是工商管理人员并向其请求保护,工商管理人员因自己已下班而有意回避,拒绝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就此,公民能否对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道德的界限。在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只能在工作时间之内不作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内和之外具有不同的身份:在工作时间之内,他们是代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余,则为普通公民而不能代表国家行政机关。由此,他们在非工作时间对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只能是个人的思想道德问题,不属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问题。为此,行政机关不应作为被告被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只适用于一般情况。对于某些具有应付紧急情况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因职业特点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民警等,则不在此列。此外,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任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内或之外,只要身着标志其身份的国家行政机关制服,其就是代表着行政机关并处于在岗状态,此时,他们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都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其所在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因此被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面临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时,向行政机关申请保护。申请的作用在于使行政机关知晓情况,以便履行保护职责,由此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是一个前提条件。但笔者认为: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即行政机关在已知情况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作用已经具有了,此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都不必成为该种案件形成的前提条件。如当某公民遭到歹徒抢劫时,被进行治安巡逻的便衣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申请民警保护,民警也必须主动履行保护职责,如民警躲避离去,该公民事后仍有权对民警所在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侵害申请保护的情况下,无论行政机关是拒绝还是不予答复,都是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可以被诉,而且将在诉讼中败诉。
3、这种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是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我国各行政机关依法都有各自的职责分工,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了选择保护机关的错误,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应向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工商管理人员在下班后,着便服在市场上碰到有违法经营、坑蒙顾客的情形,受害人知其是工商管理人员并向其请求保护,工商管理人员因自己已下班而有意回避,拒绝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就此,公民能否对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道德的界限。在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只能在工作时间之内不作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内和之外具有不同的身份:在工作时间之内,他们是代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余,则为普通公民而不能代表国家行政机关。由此,他们在非工作时间对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只能是个人的思想道德问题,不属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问题。为此,行政机关不应作为被告被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只适用于一般情况。对于某些具有应付紧急情况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因职业特点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民警等,则不在此列。此外,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任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内或之外,只要身着标志其身份的国家行政机关制服,其就是代表着行政机关并处于在岗状态,此时,他们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都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其所在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因此被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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