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动调查取证驳回持据索款案
2004-11-29 16:54:26
     中国法院网讯 (戴志成)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兴桥法庭依职权及时主动展开调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了手持欠据要求还款的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正义,受到了辖区群众的好评。

  吴某原系被告唐某的儿媳,因夫妻感情不睦,经法院主持调解,与唐某之子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后不久,吴某手持唐某所立欠据两张,以唐某向其借款2.5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某偿还借款本息。

  审理中唐某对吴某所示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同时辩称,在自己和儿子到吴某娘家劝说她回家和好时,吴某要求唐某支付2.5万元现金作为和好条件,而吴某当时无现金满足吴某要求才立此借具的。唐某还提供了邻居陈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同时提供了立据时吴某母亲王某在场的线索。

  按照证据规则,吴某可胜诉。但综合本案的实际,唐某的陈述更合乎情理。为了对当事人负责,使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原告母亲王某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而依唐某的身份根本无法提供王某到庭作证,如法庭不依职权立即调查取证,当事人有可能与王某串通导致案情无法查清。于是合议庭成员进行分工,一方面由主审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安排另一名法官及书记员立即驱车前往王某住处调查。果然,王某客观地陈述了本案所涉欠条的形成经过,与唐某及证人陈某之陈述一致。将相关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后,合议庭确认了唐某基于儿、媳夫妻和好愿望向吴某立下欠据但并未实际取得借款的事实。合议庭评议认为,借贷是出借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唐某没有向吴某借款,故吴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宣判时,法官对吴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吴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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