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师违规代理 法院维持司法局处罚
2004-11-24 16:28:40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王文波 李京华
  北京的吴律师未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私自为河北省唐山市冀营水泥厂代理民事案件,并收取6000元代理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吴律师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持了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法院介绍,2001年7、8月间,唐山市冀营水泥厂通过吴律师刊登在杂志上的广告与其取得联系,协商由其作为该厂同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一事。同年9月18日,冀营水泥厂向吴支付代理费6000元。吴为该厂出具了名为“协议”的文件。文件中除写明收取代理费6000元外,还承诺负责一审、二审以及执行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

  此后,在法院审理冀营水泥厂同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吴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作为冀营水泥厂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其实,这家律师所根本没有与冀营水泥厂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未收取过任何费用。吴收取冀营水泥厂代理费6000元后也没有给该厂开具发票。

  2002年9月,冀营水泥厂就吴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了投诉状。北京市律协对冀营水泥厂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2003年7月作出给予吴律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分;同时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司法局,建议该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吴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吴本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收到此案后,于今年2月告知吴律师拟对其给予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吴提出要求听证。3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公开举行了听证会。3月11日,司法局作出给予吴律师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吴律师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司法局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审查和作出处理的职责,有权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吴律师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与冀营水泥厂签订委托合同、未收取代理费的情况下,自行收取冀营水泥厂代理费6000元,自行承诺代理事项,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冀营水泥厂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认定,司法局针对吴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