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毁物遭留置起诉公安被驳
2004-11-19 09:16:16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崔晓畅) 认为收费不合理不想交停车费的华先生,酒后驾车将小区大门栏杆撞折,因栏杆赔偿问题与物业管理人员发生纠纷被派出所留置。获释后,华先生认为派出所将其非法扣留,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将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判决:驳回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今年4月25日零时许,华先生酒后驾驶汽车准备驶出小区时,因拒交停车费与小区牧业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将小区大门拦载车辆的栏杆撞弯后。不顾小区保案的阻止,驾车从撞变的栏杆上轧过,致使栏杆折断。因栏村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保安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对华先生进行盘问检查后,将华先生带回派出所。经值班所长批准,派出所以华先生损坏公私财物为由,决定当日2时至次日2时对其予以留置,并制作、送达了公安分局盘问检查通知书。2时40分至4时30分,派出所民警对华先生进行了继续盘问,并制作了笔录。当日7时,派出所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华先生家属。此后,华先生与小区牧业管理人员就损坏物品的赔偿达成协议并给付赔偿款。华先生在派出所制作的调解书上签了同意调解的意见并签名。16时10分,华先生被解除留置获释。
同年6月17日,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派出所非法扣留14小时,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请求判决公安分局撤销该留置决定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分局所属民警接警到达现场,经当场盘问、检查和初步调查,能够认定华先生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嫌疑,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对有作案嫌疑或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等情形之一人人员,警察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公安分局在华先生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事实成立,且在事发现场公安人员未能确认其真实身份的具体情况下,采取对其进行继续盘问检查的措施,符合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维护。公安分局将华先生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及时履行了审批、送达等程序,并按规定制作了盘问记录,且未超 过法定的二十四小时时限,行政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驳回华先生的诉讼请示正确,应予维持。
今年4月25日零时许,华先生酒后驾驶汽车准备驶出小区时,因拒交停车费与小区牧业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将小区大门拦载车辆的栏杆撞弯后。不顾小区保案的阻止,驾车从撞变的栏杆上轧过,致使栏杆折断。因栏村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保安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对华先生进行盘问检查后,将华先生带回派出所。经值班所长批准,派出所以华先生损坏公私财物为由,决定当日2时至次日2时对其予以留置,并制作、送达了公安分局盘问检查通知书。2时40分至4时30分,派出所民警对华先生进行了继续盘问,并制作了笔录。当日7时,派出所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华先生家属。此后,华先生与小区牧业管理人员就损坏物品的赔偿达成协议并给付赔偿款。华先生在派出所制作的调解书上签了同意调解的意见并签名。16时10分,华先生被解除留置获释。
同年6月17日,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派出所非法扣留14小时,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请求判决公安分局撤销该留置决定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分局所属民警接警到达现场,经当场盘问、检查和初步调查,能够认定华先生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嫌疑,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对有作案嫌疑或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等情形之一人人员,警察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公安分局在华先生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事实成立,且在事发现场公安人员未能确认其真实身份的具体情况下,采取对其进行继续盘问检查的措施,符合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维护。公安分局将华先生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及时履行了审批、送达等程序,并按规定制作了盘问记录,且未超 过法定的二十四小时时限,行政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驳回华先生的诉讼请示正确,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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