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在中国存在禁区吗?
2004-10-22 16:43:28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吴海鹰
  在最近组织的工会法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公然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的现象十分严重。很多知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公司根本没有建立工会的打算,如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美国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等外企就一直没有工会。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华企业约有1.9万名中国员工,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商店,但开业至今一直以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10月21日《东方早报》)

  那么外资公司在中国是否应该建立工会组织,让我们来看看我国的法律是如何具体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1990年12月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外资企业支持工会活动的条款。

  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的工会法也规定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个工会是指中华全国总工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原则,精辟地阐述了法制的普遍适用性的原则,也是我们为止一贯追求、奋斗的目标。那么为何在外资企业中组建工会组织事实上存在着法律执行的空白地带?外企真的是工会法的禁区吗?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资本就顺理成章表现为受青睐和受扶助的对象。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追求经济的发展,已是许多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发点,而实施这一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限制劳动者和工会的权利。这种做法,又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事实上,劳资关系意义上的“全世界资产者联合起来”,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现实。但目前“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还仅仅是个口号,除个别国家外,各国的工会运动几乎都处在相当的困境中,工会在与资本的对抗中的弱势地位加剧。这也是某些外企,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胆敢公然抵抗工会法,却迟迟得不到纠正和制裁的原因之一。

  外企在中国拒绝组建工会组织,不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形成了事实上对我国现行法律和价值观的挑战。公然藐视我国的法律,更是对他们一贯宣扬的平等、守法的企业精神的最好注解。工会组织在外企长期不能得到组建,不但影响各种经济成分经济组织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使其享受到了“超国民待遇”,这里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法律“禁区”,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在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面前,任何借口全是站不住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得到完全的贯彻和执行。建立外企工会组织,不但是涉及到劳工权益保障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原载:《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