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妻子外逃13年终落法网
2004-10-15 16:43:34
中国法院网讯 (中杰 跃功) 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农民张晓民十三年前故意伤害妻子致其重伤后外逃,后投案自首。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1年7月20日晚8时许,张晓民因琐事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手持菜刀将妻子追至村东后朝其身上连砍数刀,致王某头、面部及双手等多处受伤,左手拇指第二节及第二、三掌骨骨折。后经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张晓民外逃,后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2004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经协商后,张晓民及家属对王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晓民因家庭琐事与其前妻发生争执持刀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991年7月20日晚8时许,张晓民因琐事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手持菜刀将妻子追至村东后朝其身上连砍数刀,致王某头、面部及双手等多处受伤,左手拇指第二节及第二、三掌骨骨折。后经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张晓民外逃,后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2004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经协商后,张晓民及家属对王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晓民因家庭琐事与其前妻发生争执持刀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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