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抗法银行被罚三万
2004-10-15 10:13:13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兆海 平常 史瑞山)  10月14日,山东费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上海银行曹杨支行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圆满执结一起异地执行案件。山东温河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拿到20余万元的执行款后,激动地说:“感谢执行局又为我们公司盘活了一份资金,注入了一份活力,法院确实是我们企业的保护神!”

  2002年5月,山东温河股份有限公司将49080公斤95度酒精卖给上海华东试剂有限公司,价值17069.5元,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前付清。逾期后,上海华东试剂有限公司仅付货款3万元,余款未付。山东温河股份有限公司诉至费县法院后,判决上海华东试剂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40691.50元及利息、索款费用8660元;另一责任人上海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在其出资比例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干警多次前往上海执行,但均因困难重重,执行未果。

  今年8月,执行人员再次到上海执行,经艰难查证,终于在上海银行曹杨支行查到了被执行人上海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的存款,遂将其中的20万元冻结,当时银行未提任何异议。但在执行人员前去办理划拔手续时,上海银行曹杨支行却以被执行人的账户早已被上海普陀区法院冻结为由,拒绝划拔,经多次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仍置之不理,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鉴于上海银行曹杨支行蔑视法律的行为,费县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上海银行曹杨支行在未扣划的款项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温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予以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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